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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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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8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文本來源:[1]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於2006年2月23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同時聲明:

一、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4.5第十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的社會保險類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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