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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命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057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2 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444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健保字第 880726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 890374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健保字第 0900007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1、44、47、5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2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10074700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2、23、28、29、35、41、59、70-1 條條文;增訂第 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4、57、63、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05675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46、47、53、54、56 條條文;增訂第 44-1、5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號令
增訂發布第 70-4~70-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68號令
修正發布第 19、21、23、35、41、42、45、50、56、65、7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4-1、38-1~38-3、5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28、58、59、72 條條文;除第 58 條第 2 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126號令
修正發布第 28、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 64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023號令
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姊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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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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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4年訂定命令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全文1次的命令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1次的命令
行政院衛生署命令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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