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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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2011年7月27日於新加坡

2008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在北京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或協定);

根據協定第111條和第114條規定,雙方組成自貿協定聯合委員會,主要審議並監督協定的實施,並可通過書面協議修改協定;同時根據協定第113條規定,協定的附件應構成協定的組成部分;

雙方於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和2011年5月31日至6月1日分別在新加坡和北京舉行了兩次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審議會議,就擴大或修改協定達成共識,並同意通過簽署議定書的方式將有關內容納入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具體如下:

第一條
對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第21條的修改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第21條應由以下內容取代:

「第二十一條 可互換產品和材料

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任何可互換貨物或材料應通過下列方法加以區分:

(一)貨物或材料的物理分離;或者

(二)出口締約方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

第二條
對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第27條第5段的修改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第27條第5段應由以下內容取代:

「五、由於非故意的過錯或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者在貨物裝運後三(3)天內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1)年內補發,並註明『補發』字樣。」

第三條
對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附件5的修改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原附件5的A部分和B部分應由本議定書所附的新附件5的A部分-中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和B部分-新加坡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所取代。

第四條
總體條款

1、本議定書及附件應在本議定書籤訂日的90天後生效。

2、本議定書及附件應構成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的組成部分。


經見證,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

本議定書於二〇3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新加坡簽訂。本議定書一式兩份,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代表
貿易及工業部部長
林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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