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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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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航規〔2019〕41號
2019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民航局
民航局網站

關於加強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航規〔2019〕41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空管局、監控中心、校驗中心:

自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以來,民航局堅持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問題導向,堅定不移地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破除了體制、機制性障礙,有效降低了通用航空運營的制度性成本,全面推進通用航空「熱起來」「飛起來」,有力促進了通用航空取得較快發展。與此同時,民用運輸機場在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工作方面仍存在服務流程需優化、服務水平需提高、服務收費需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落實

通用航空業是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高質量的通用航空,對完善通用航空產業鏈條、培育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享有通用航空改革發展成果具有重要戰略性意義。加快建設功能齊備的通用航空體系,實現通用航空與運輸航空「兩翼齊飛」,也是實現新時期高質量民航強國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與內在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持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堅決貫徹落實民航局通用航空發展工作相關部署,不折不扣地將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要求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有關工作。

二、提高通用航空地面服務保障水平

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優先使用非繁忙運輸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和新建運輸機場分設通用航空專用通道。各運輸機場要充分發揮公共基礎設施的功能,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合理、全面的地面服務保障和必要的氣象服務, 不得隨意以天氣、機位、流控等理由拒絕通用航空器起降;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允許通用航空器密集停放,地錨設置可與通用航空企業評估認可後協商確定。各機場特別是非繁忙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應根據區域通用航空發展需求,建設通用航空站坪、航空煤油或汽油保障等配套設施,按規定完成建設項目研究論證和報批工作;建設通用航空保障設施設備的,可按民航相關投資政策申請民航發展基金補助。

三、嚴格執行運輸機場通用航空保障收費政策

各機場要嚴格落實《關於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9〕33號)及有關政策要求,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嚴禁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價外加價、捆綁銷售、指定經營、強制服務等行為;通用航空活動使用運輸機場的收費標準按照不超過運輸航空的機場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應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公布或報民航局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後定期發布,以供通用航空活動主體查詢。

各航空油料公司要為通用航空活動提供油料保障。通用航空活動使用運輸機場的航空煤油銷售價格按照不超過運輸航空的航空煤油銷售價格執行,嚴禁在進銷差價以外收取出車費等第三方費用。

四、規範通用航空空管運行管理

民航空管各單位要提高服務意識和職責邊界意識,按照《關於明確私人飛行申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局發明電〔2018〕1543號)、《關於落實民航局通用航空監管專項督查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18〕1593號)和《關於啟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統預先飛行計劃管理功能的通知》(局發明電〔2018〕1721號)的要求,明確民航空管管制範圍和飛行計劃審批程序,提升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能力,建立管制服務「白名單」制度,不得超出管制權限管理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對於與運輸航空性質類似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如公務飛行等),參照運輸航空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空管各單位要結合機場實際,規劃通用航空飛行進離場航線、程序,通過雷達引導、北斗、ADS-B等技術應用,提高機場整體運行效率。

五、明確通用航空空勤人員進入控制區通行查驗要求

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主體應嚴格落實《關於印發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管理規定的通知》(民航發〔2011〕66號)及有關要求,其空勤人員進入運輸機場執行飛行任務時,應正確佩戴空勤登機證,交驗《飛行任務書》,並在指定通道接受安全檢查。各運輸機場對進入控制區的通用航空機組人員統一查驗空勤登機證和《飛行任務書》,不得隨意增加查驗內容。

六、開展專項檢查

今年三季度,各地區管理局要結合日常行政檢查,對轄區內運輸機場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面對轄區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主體開展一次全覆蓋的意見建議徵求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主體反映的問題,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專項檢查、意見建議徵求工作應於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專項檢查、意見建議及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應於10月31日前正式報送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完善投訴處理機制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暢通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制定投訴調查處理制度,於2019年10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責任部門、電話、郵箱等信息,並報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強化問責綜合施策

自2019年10月1日起,對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主體投訴或舉報的新問題、新線索,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處理,並於次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形成報告報送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未發生問題的,實行「零報告」制度。對確實存在問題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定職責,責令其限期整改、予以相應處罰,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將其記入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依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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