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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送國務院審批或備案的行政人員獎勵和處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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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送國務院審批或備案的行政人員獎勵和處分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5〕127號
1985年10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報送國務院審批或備案的

行政人員獎勵和處分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5〕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第十七款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十條,現將關於報送國務院審批或備案的行政人員獎勵和處分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給予國務院任命的行政人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行政人員升級獎勵,須報國務院審批;

給予國務院任命的行政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行政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審批;

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行政人員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人大常委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

二、給予國務院任命的行政人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行政人員記功、記大功獎勵,須報國務院備案;

給予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行政人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行政人員升級獎勵,須報國務院備案。

給予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行政人員行政紀律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後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行政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並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行政人員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三、報送國務院審批的行政人員的獎勵,須有報告材料,先進事跡綜合材料,獎勵登記表。報送國務院審批的行政人員的紀律處分,須有處分決定(包括簡歷、錯誤事實、危害程度、錯誤性質和處理意見等),受處分人的檢討,及其對處分結論的意見。報告一式二十份,並註明「審批」字樣。

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行政人員的獎勵和紀律處分報告,須分別附獎勵登記表或處分決定。報告一式四份,並註明「備案」字樣。

四、報送國務院審批、備案的獎勵和紀律處分,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部門的名義向國務院報告,報告徑送勞動人事部承辦。

五、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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