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即清理與徹底分配土地改革鬥爭果實問題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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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即清理與徹底分配土地改革鬥爭果實問題的通報
1951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出

據派人至武昌縣春和鄉檢查,發現該鄉土地改革工作,雖在二月初即初步告一結束,轉入生產,但目前尚有積壓果實未分,以致影響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如:全鄉尚有鬥爭果實折合人民幣三千餘萬元未分配,計樹木折價二千餘萬元,小麥和米十五石,人民幣八十餘萬元;又如該鄉第三組三個村,若干農具未分到戶,計犁六張、把六張、水車三乘。所以尚未徹底分配的原因,前者說是這些果實大部分是些冷頭貨,不好分,準備辦合作社,作為基金用;後者則是區鄉幹部未深入檢查與幫助,農民群眾的平均主義思想沒解決,村與村鬧本位,如小魏村二戶貧雇要與顯陳村二十二戶缺少農具的貧僱農分得同樣的農具,因而村與村鬧不團結,分不下去,以致在進行生產中,這些農具誰也不敢動用,而該鄉在土地改革之後群眾反映,農民生產上尚有不少困難,最突出的是缺乏耕牛肥料,如顯陳村十二戶貧僱農共有一頭牛,一鬥牛應下五萬元的肥料,因為農民沒錢買肥料,而只能下三萬元左右。

這是一種很不好的現象。有這種情形存在,必然會脫離群眾,沖淡了土地改革工作成績。各地如有發現,必須立即糾正。

第一、教育農民協會打破各種積壓果實不分的藉口,迅速實行徹底分配,除了法定留機動土地外,其餘一切果實應無保留地加以分配,今天的土地改革鬥爭果實是不多的,須全部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立時用於現在進行的農業生產中去。以果實辦合作社是不妥的,合作社是要辦的,但只能在廣大農民群眾要求資源的原則下去集股建立,以使農民群眾認為是自己的財產關心愛護,絕不能不經群眾同意,官辦式的去以果實辦合作社。

第二、要向區鄉幹部重申迅速地認真地分配果實的重要性,絕不能認為鄉農民協會已經由鄉分配各村(或組)就算了事,而應深入檢查具體領導、具體幫助,解決分配中的實際問題,使果實能以迅速公平合理地分配下去。

第三、發現少數分子有貪污侵占行為者,應開展檢查,舉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貪污侵占部分必須退出。犯錯誤嚴重者應交人民法庭,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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