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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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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
農漁發〔2020〕15號
2020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

農漁發〔202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內蒙古森工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切實解決部分蛙類交叉管理問題,進一步明確保護管理主體,落實執法監管責任,加強蛙類資源保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名錄調整

根據專家研究論證意見,對於目前存在交叉管理、養殖歷史較長、人工繁育規模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國林蛙(東北林蛙)、黑龍江林蛙等相關蛙類(以下簡稱「相關蛙類」),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對其他蛙類,農業農村部和國家林草局將本着科學性優先和兼顧管理可操作性的總體原則,共同確定分類劃分方案,適時調整相關名錄。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推進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

二、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工作銜接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工作方案,確保相關蛙類管理調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關證件撤回註銷和檔案資料移交,主動告知從業者相關管理政策,優化辦事流程;對於情況複雜、短時間內難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協商通過設立一定過渡期等措施,確保有關調整工作平穩有序,避免出現管理真空。

三、加大保護力度,打擊違法活動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大相關蛙類野生資源保護力度,利用活動僅限於增養殖群體。除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撈相關蛙類野生資源;確需捕撈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報經相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把蛙類保護與當地森林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捕撈利用活動;積極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出售、購買、利用相關蛙類野生資源的行為。

四、規範養殖管理,科學增殖放流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相關蛙類的養殖管理,強化苗種生產審批和監管。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確定的養殖區和限養區內從事養殖生產的,要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相互配合,科學合理安排蛙類野外增殖放流,擴大種群規模,加強放流效果跟蹤評估,保護種質資源。

五、加強科學監測,強化保護宣傳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底調查,準確掌握蛙類野生資源狀況,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和保護體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類保護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對蛙類分布的自然保護區域、重要棲息地等生態環境的監測和保護,嚴防破壞野外生境等違法行為發生;要建立信息發布和有獎舉報機制,主動公開蛙類野生資源和棲息地狀況,接受公眾監督,積極開展蛙類保護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蛙類保護的良好氛圍。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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