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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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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1961年6月15日

第一章 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編輯]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二、農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大隊的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制,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組織生產。

中國共產黨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必須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只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都應該利於生產,利於經營管理,利於團結,利於群眾監督,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模不宜過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

人民公社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鄉或者大鄉;生產大隊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強求一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規模,由社員根據具體情況,民主決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編輯]

六、人民公社各級的重大事情,例如生產計劃、分配方案、財務預算和決算、基本建設等,都應該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人民公社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選舉,公社一級的任期兩年,生產大隊的和生產隊的任期一年。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由原選舉單位隨時罷免。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在選舉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成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貧農和下中農占優勢。

七、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都要定期開會。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生產隊的社員大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人員,有經驗的老農,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章 公社管理委員會[編輯]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相當於原來的鄉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政府的職權。這些工作,都要有人經常管理,防止無人負責的現象。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動社員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發展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生產。在領導生產中,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眾路線,對生產大隊進行適合情況的正確的領導,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產大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大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大隊擬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只許採取協商的辦法,不許採取強制的辦法。

(二)對於各生產大隊的生產,進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大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亂發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三)推行經過反覆試驗確實有效的增產措施、改良工具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制宜,並且只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接受。

(四)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大隊之間的生產協作。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五)適時地調劑種子,供應農具、肥料和農藥,管好用好大型農業機械,從各方面幫助生產大隊實現生產計劃。供應這些生產資料,必須注意保證質量,講求實效。這些生產資料,應該由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自由選購,不許硬性攤派。凡是硬性攤派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可能,經過公社、有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經過上級批准,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有利於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興辦這些基本建設,必須不妨礙當年生產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加,不可辦得過多。

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合同,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大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基本建設。

十二、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驟地舉辦社辦企業。社辦企業,除了用國家貸款舉辦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單獨投資舉辦,可以由公社和大隊共同投資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公社聯合投資舉辦。

社辦企業,應該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並且同國家計劃適當結合。應該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響國家統購物資的收購。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應該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隊的投資,只能從社辦企業的利潤和公積金內開支。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產。社辦企業和其他事業,應該儘先使用城鎮的非農業勞動力。占用生產大隊的勞動力,一般地不得超過生產大隊勞動力總數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點,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點。

一切社辦企業,都應該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凡是社、隊共同舉辦和公社聯合舉辦的企業,都必須簽訂合同,保障雙方享受合同規定的權益,按照合同規定共負盈虧。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促進農村手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

農村手工業可以有多種形式,有社、隊直接經營的手工業企業,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組,還有進行獨立勞動的個體手工業。

社、隊經營的手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實行經濟核算。農村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合作小組,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都受公社管理委員會和手工業縣聯社的雙重領導。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督促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對於技術熟練的手工業勞動者,按照不同的標準,採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勞動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並且在口糧供應上給以適當的照顧。

十四、公社公共積累的來源,是社有企業的利潤和從生產大隊提取的公積金。

公社的公共積累,除了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產上有困難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

為了鞏固大隊所有制和發展大隊經濟,在今後幾年內,公社一般地應該少提或者不提生產大隊的公積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過生產大隊當年公積金的百分之二十,並且要經過縣人民委員會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勤儉辦社的原則,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一切開支,都必須有預算和決算,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批准手續辦事。嚴格限制非生產性的開支。財務必須公開,要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領導和監督各生產大隊的財務工作。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接受縣的財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四章 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編輯]

十六、生產大隊,是人民公社這個聯合經濟組織當中的獨立經營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它統一管理各生產隊的生產事業,又承認生產隊在生產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權。它在全大隊範圍內統一分配歸大隊所有的產品和收入,又承認各生產隊在產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別。

十七、全大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

生產大隊對於全大隊範圍內的勞動力,除了公社和大隊按規定調用的以外,都必須固定在生產隊,不許隨意抽調,

集體所有的耕畜、農具,可以歸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也可以歸生產隊所有;也可以有些歸生產大隊所有,有些歸生產隊所有。究竟實行哪種辦法,由生產大隊、生產隊同社員群眾,在有利於保護和繁殖牲畜、有利於保管和維修農具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兼顧大隊和各生產隊發展農業、畜牧業和副業生產的需要,民主討論決定。決定以後,登記造冊,不再變動。

固定給生產隊的土地、勞動力、耕畜和農具,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調用或者在生產隊之間組織協作的時候,一定要不妨礙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完成,經過協商同意,實行變工換工,嚴格遵守互利等價的原則。

十八、生產大隊的生產計劃,應該建立在各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基礎上。生產大隊根據國家計劃任務和各生產隊的實際情況,對各生產隊提出初步要求;然後,由各生產隊發動社員充分討論,擬定本隊的生產計劃;然後,由大隊把各生產隊的生產計劃和大隊企業的生產計劃,加以綜合,經過必要的協商調整,訂出全大隊的生產計劃。

生產大隊在制定生產計劃的時候,對於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農、林、牧、副、漁),對於糧食作物和各種經濟作物,都要根據當地生產習慣和可能,統籌兼顧,全面安排。

十九、生產大隊有完成國家徵購糧食任務的義務。國家在規定生產大隊的糧食徵購任務的時候,要保證他們多產多留。

生產大隊的糧食徵購任務,應該定下來。在目前情況下,可以一年一定。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兩年或者三年一定。糧食徵購任務定下來以後,在正常年景,增產不增購,減產不減購。

要避免在社員留糧標準上的平均主義。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糧較多的主產大隊,口糧標準應該高些。對於從事經濟作物、蔬菜、林業、牧業、漁業等各種生產的缺糧大隊,在他們完成國家的收購任務以後,應該在糧食定銷中給以照顧。他們的口糧標準,一般地應該不低於鄰近產糧區的口糧標準。

二十、生產大隊對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包產、包工、包成本和超產獎勵的三包一獎制。可以一年一包,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兩年、三年一包。包產指標一定要經過社員充分討論,一定要落實,一定要真正留有餘地,使生產隊經過努力有產可超。超產的大部或者全部,應該獎給生產隊。對於超產糧食的生產隊,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產的糧食,獎給他們。對於超產棉花、油料等經濟作物的生產隊,也可以適當地提高這些產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於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勞動不積極,沒有完成包產任務的生產隊,應該少得少分。

為了避免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生產大隊對於原來收入水平較高、現在由於統一分配收入減少的生產隊,可以從包產、包工、獎勵或者發展副業等方面,加以照顧,使他們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原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生產大隊新植的林木,一般都歸生產大隊所有。國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山林,如果國家和公社不便於經營,也可以劃給大隊所有。大隊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別劃給生產隊和社員所有。

生產大隊應該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使山林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護。少數不便於生產隊經營的,可以由大隊組織專業隊負責經營。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應該根據山林資源條件、國家採伐計劃和本大隊的需要,同時,也根據負責經營的生產隊的需要,確定每年林木採伐的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對於不在計劃之內和不合規格的採伐,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有權制止。

二十二、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計劃,經常督促檢查各生產隊的生產工作,幫助生產隊及時總結生產經驗、解決生產中的困難和問題,使他們能夠超額完成包產計劃。對於生產困難較多的生產隊,生產大隊應該更多地給以幫助。

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應該推行先進經驗和增產措施,在推行的時候,必須同生產隊的幹部和社員充分商量,由他們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不能強迫他們接受。

二十三、生產大隊為了發展多種經營,適應各生產隊發展生產的需要,增加社會產品,增加社員收入,可以經營一定數量的大隊企業。大隊企業應該遵守農閒多辦、農忙少辦或者不辦的原則。在農忙的時候,要儘可能使勞動力回到生產隊,參加農業生產。

生產大隊興辦的企業和事業,從生產隊占用的勞動力,一般地不能超過生產隊勞動力總數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一點,有的地方可以多一點。

二十四、各生產隊按照包產計劃上交大隊的產品和收入,生產大隊直接經營所得的產品和收入,都由生產大隊在全大隊範圍內統一分配。生產大隊在收益分配中,必須實行少扣多分,使社員增加收入。

生產大隊必須努力降低生產成本,節約勞動時間,提高勞動效率,反對鋪張浪費和濫用勞動力,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減少非生產人員,控制公共積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從各方面來提高勞動工分的分值。在生產隊完成三包任務的前提下,要保證分配計劃兌現。

二十五、生產大隊扣留的公積金,在目前時期,一般地應該控制在大隊可分配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少數經濟作物區、城市郊區等收入水平高的生產大隊,扣留的公積金可以多些。

生產大隊興辦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產的投資,應該從公積金內開支。基本建設用工和生產用工,要分開計算。對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經過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通過,可以規定他每年做一定數目的生產性的基本建設工,作為集體經濟的勞動積累。這種基本建設工,一般應該控制在每個社員全年基本勞動日數的百分之三左右,超過這個規定的基本建設用工,必須從公積金內發給應得的工資。

二十六、生產大隊可以從大隊可分配的總收入中,扣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為社會保險和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

生產大隊對於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的社員,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困難的社員,實行供給或者給以補助。這個供給和補助的部分,從公益金內開支。

托兒所保育人員的勞動工分,主要由入托兒所兒童的家庭分攤,不夠的部分,可以從公益金內給以補助。

二十七、生產大隊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防止貪污舞弊。一切開支都要遵守規定的批准手續,對於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會計員和出納員有權拒絕。一切收支帳目都要日清月結,按月向社員公布。會計員管帳不管錢,出納員管錢不管帳。生產大隊還必須經常督促、檢查和幫助生產隊作好財務工作和物資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生產隊管理委員會[編輯]

二十八、為了提高社員和生產隊幹部的積極性,必須確定和保障生產隊一級的所有制。歸生產隊所有的部分,有下列各項收入和資產:

超產所得的獎勵;

在完成包產任務的前提下,經營農、林、牧、副、漁各種生產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產任務的前提下,節約下來的資金;

劃歸生產隊所有的果樹、林木和水面等資源;

歸生產隊所有的農具;

用自有資金興辦的基本建設、購置的生產資料和其他設備;

包產任務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種植的果樹、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

歸生產隊所有的耕畜和它們繁殖的幼畜,固定給生產隊使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這些資金、物資、農具、設備、林木、水面和牲畜,都歸生產隊全權支配,公社和生產大隊都不能調用。在有必要進行適當調劑的時候,必須取得生產隊的同意,實行等價交換。

二十九、生產隊在管理本隊生產上,有一定的自主權。在保證完成包產任務的前提下,它有權因地因時種植;有權安排農活;有權決定增產措施;有權選留和管理本隊的種子;有權調整本隊的勞動定額;在不妨礙水土保持,不破壞森林、草原和牧場的條件下,有權在本隊範圍內,開墾荒地、經營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權利用農閒時間經營各項副業生產。在決定這些事情的時候,生產隊管理委員會,一定要充分同社員商量,特別要聽取有經驗的農民的意見,重要的事情,還要經過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決不能由少數人任意決定。

三十、生產隊在發展農業生產中,應該以發展糧食生產為主,同時,根據自然條件和歷史習慣,積極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生產;並且綜合利用勞動力,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和農作物的副產品,積極發展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在經濟作物集中產區的生產隊,應該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

在山區和半山區的生產隊,要切實培育好和保護好山林,防止破壞,並且積極地植樹造林,因地制宜地發展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等項生產。

三十一、生產隊必須認真保護和繁殖耕畜,特別要注意養好母畜、種畜和幼畜,

生產隊應該採用民主推選的辦法,嚴格選擇飼養員。飼養的方式,可以集中餵養,可以小槽分散餵養,也可以個人包養。對於耕畜的餵養、繁殖和使用,應該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應該保證飼草飼料的供應,並且及時防治各種疫病,

對於保護、餵養、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績良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給以獎勵。如果因為管理、飼養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應該追究責任,給有關人員以適當的處分。

注意培養獸醫,適當提高他們的勞動報酬。

三十二、生產隊為了便於組織生產,可以劃分固定的或者臨時的作業小組,劃分地段,實行小段的、季節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生產責任制。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耕畜、農具和其他公共財物的管理,也都要實行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

對於勞動積極,管理負責,成績顯著,或者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小組和個人,不管本隊是不是超產,都應該給以適當的獎勵。由於勞動不積極,管理不負責,沒有完成生產任務的小組和個人,本隊超產不能受獎,本隊減產應該多賠。

三十三、生產隊應該組織一切有勞動能力的人,參加勞動。對於男女全勞動力和半勞動力,都要經過民主評議,根據各人的不同情況,規定每人應該完成的基本勞動日數。在規定女社員的基本勞動日數的時候,要照顧到她們從事家務勞動的實際需要。生產隊還要組織一切能夠從事輔助勞動的人,參加適合他們情況的勞動,並且按勞付酬。

三十四、生產隊對於社員的勞動,應該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付給合理的報酬,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計算勞動報酬上的平均主義。

生產大隊應該幫助生產隊,制訂各種工作的定額,實行定額管理。在制訂工作定額的時候,要根據各種工作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確定合理的勞動工分標準。農忙期間,農業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平時。農業、畜牧業中有技術的勞動的報酬,應該高於普通勞動。手工業、林業、漁業、鹽業等事業勞動的報酬,應該按照和農業勞動不同的標準計算。

凡是有定額的工作,都必須實行按件記分。對於某些無法制訂定額的工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評工記分。不論男女老少,不論幹部和社員,一律同工同酬。

每個社員每天的勞動工分,都要記入他的工分手冊。社員的工分帳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避免社員和社員之間在分配上的平均主義。

生產隊必須爭取超產,節約勞動力和生產費用,努力提高社員實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員的收入。

生產隊從包產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給社員。包產以外經營其他各種生產的收入,扣除生產費用以後,可以全部分配給社員,或者大部分配給社員,扣留一小部分作為自己的積累。

生產隊包產以外增產的糧食,超產獎勵所得的糧食,出售經濟作物所得的國家獎售的糧食,除了經過民主討論決定可以留下少量作為本隊的儲備糧以外,應該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

不論是超產或者減產的生產隊,都應該在分配給社員的總額中,提取一定的數量,獎給生產特別好的社員或者作業小組。

對於工作積極、辦事公道、有顯著成績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可以從超產部分提出一定數量的現金和實物,進行獎勵。獎勵多少,由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評議。

三十六、在生產隊辦不辦食堂,完全由社員討論決定。凡是要辦食堂的,都辦社員的合夥食堂,實行自願參加、自由結合、自己管理、自負開銷和自由退出的原則。這些食堂,都要單獨核算,同生產隊的財務分開。

生產隊對於社員辦的食堂,應該給予可能的支持和幫助,但是在經濟上不應該有特殊的待遇。對於參加和不參加食堂的社員,生產隊都應該同樣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視。

社員的口糧,不論辦不辦食堂,都應該分配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口糧分配到戶的辦法,可以在收穫後一次發,也可以分期發。

三十七、生產隊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一切財務必須公開,定期公布帳目。管錢、管帳、管物資,要有專人負責。屬於生產隊所有的或者由生產隊負責保管的糧食和其他農副業產品,都要認真管好,防止貪污、盜竊和損失。應該有一個副隊長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章 社員家庭副業[編輯]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補助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產:

耕種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大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長期歸社員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經營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經過生產大隊批准,開墾零星荒地。開墾的荒地一般可以相當於自留地的數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點,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點。

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在條件許可的地方,還可以飼養一兩頭大牲畜。

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

從事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產。

經營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在屋前屋後種植果樹和竹木。這些作物永遠歸社員所有。

四十、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除了由國家統購統銷的農產品以外,其他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同國家訂立的定購合同以後,都可以拿到集市上進行交易。 社員的自留地和開墾荒地生產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口糧以內,國家不徵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社員家庭積肥,按照規定交生產隊或者生產大隊使用的,應該按質論價,付給報酬;超過規定數量、質量又好的,還應該給以現金和實物的獎勵。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干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產,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投機倒把。

對於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產隊應該在家庭副業生產方面多給一些便利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級的集體經濟單位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別採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產品、收購產品和公有私養等適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產的發展,並且使它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繫起來。

第七章 社員[編輯]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員,在社內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員自有自用的小農具和工具等生產資料,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認真執行放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男社員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員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輪流放假;在農事大忙的時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後。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適當的撫恤。對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要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產假期間,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要保障社員對社、隊的生產、分配、生活福利、財務開支等方面提出建議、參加討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對幹部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控告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四十三、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

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得強迫社員搬家。任何機關、組織、團體和單位,都不得占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的需要,必須徵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徵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並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鼓勵社員修建住宅,國家、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應該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給以可能的幫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員,在公社內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每一個社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日。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

人民公社社員,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復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第八章 幹部[編輯]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保持精幹。公社一級幹部的人數,應該按照編制配備,只許少不許多。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人數,根據大隊和生產隊規模的大小,由社員討論決定,數目也不可過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務員。

要正確地理解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一致性,把對上級負責和對群眾負責正確地結合起來。在執行上級指示的時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報請上級處理。

要關心群眾生活,處處為群眾打算。

要和群眾同甘共苦,反對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是:(一)如實反映情況。(二)正確執行黨的政策。(三)實行民主集中制。

八項注意是:(一)參加勞動。(二)以平等的態度對人。(三)辦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眾商量。(六)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七)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風,反對強迫命令。不許壓制民主,不許打擊報復。要平等地和群眾討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只許採用商量的辦法、不許採用強制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子。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發口糧」和亂扣工分的辦法處罰社員。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別參加一定天數的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六十天。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都要以一個普通社員的身份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每一個生產大隊的幹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產隊參加勞動。為了不使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因公誤工減少收入,應該根據各人擔負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別給以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一般地應該控制在大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二左右。

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伙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津貼。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九章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編輯]

五十一、生產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受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的領導。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

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

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以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制度;

檢查徇私舞弊、鋪張浪費、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

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監察委員會應該向縣人民委員會或者縣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有下列權力:

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審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的和一切企業、集體福利事業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帳目;

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覆;

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擔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章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編輯]

五十五、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面的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和檢查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群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劃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分別向黨員、團員和群眾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進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群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群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確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它們真正發揮黨聯繫群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群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面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進行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群眾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密和純潔黨的組織,嚴防壞分子和階級異己分子混入黨內。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討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討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黨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