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公共交通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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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公共交通價格的通知
京發改[2014]2526號
2014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1] [2]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公共交通網絡化運營要求,促進公共交通資源合理配置,提升公共交通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能力,滿足廣大乘客安全快捷出行需求,經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2月28日起,調整本市城市公共電汽車及軌道交通(機場線除外,下同)價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電汽車價格調整為:10公里(含)內2元,10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5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城市公共電汽車,市域內路段給予普通卡5折,學生卡2.5折優惠;市域外路段維持現行折扣優惠不變。享受公交政策的郊區客運價格,由各區、縣政府按照城市公共電汽車價格制定。

二、軌道交通價格調整為:6公里(含)內3元;6公里至12公里(含)4元;12公里至22公里(含)5元;22公里至32公里(含)6元;32公里以上部分,每增加1元可乘坐20公里。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刷卡乘坐軌道交通,每自然月內每張卡支出累計滿100元以後的乘次,價格給予8折優惠;滿150元以後的乘次,價格給予5折優惠;支出累計達到400元以後的乘次,不再享受打折優惠。

三、本市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實行動態調整,具體辦法詳見附件。

四、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根據乘客需求積極提供多樣化服務,多樣化服務的票種及票價,由企業制定,並根據管理權限,報同級價格和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

五、各公共交通運營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組織做好售檢票系統調整、票價標識更新工作。加強政策諮詢和解答服務,完善網站、熱線等對外窗口,加強員工培訓,做好解釋說明、服務引導。

七、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原北京市物價局《關於八方達長途巴士客運有限責任公司9字頭線路票制票價的批覆》(京價(收)字[2003]145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市區地面公交票制票價的函》(京發改[2006]2377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運輸管理局《關於軌道交通路網票制票價的通告》(京發改[2007]1933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運輸管理局《關於本市郊區公共客運票價實行折扣優惠的通告》(京發改[2008]41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27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各區縣發展改革委。

附件:北京市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動態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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