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京朝市監罰字〔2021〕636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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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朝市監罰字〔2021〕6364 號

2021年10月12日於北京市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朝市監罰字〔2021〕6364 號


當事人:索尼(中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100006259119201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2 號樓冠城大廈7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高橋洋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185********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2 號樓冠城大廈 701

因有證據初步證明當事人發布的廣告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我局於2021 年 8 月 9 日決定立案調查。

立案後,辦案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進行調查詢問,並收集、調取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經查,當事人為推銷新產品,於 2021 年 6 月 28 日委託上海傳采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傳采公司」)為其設計、製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隨心記錄 新機將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聯網廣告(下稱「涉案廣告」)。當事人向 傳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圖片等廣告素材。2021 年 6 月 30日 22 時,當事人通過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 發布了涉案廣告,並於 2021 年 7 月 1 日 9 時 45 分將涉案廣告予以刪除。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當事人營業執照,當事人授權委託書,當事人書面說明,現場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以及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

本局於 2021 年 9 月 3 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京朝市監罰聽〔2021〕7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發布的涉案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依照《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試行)》,建議處 100 萬元罰款。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00 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以現金方式到就近銀行繳納罰沒款;如在銀行開設賬戶,也可以轉賬方式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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