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長江橋梁隧道條例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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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長江橋梁隧道條例
2019年8月22日
(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橋梁隧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長江橋梁隧道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長江橋梁隧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跨越長江的橋梁和隧道,包括橋梁主橋、引橋和連接線,隧道洞身、洞門和連接線以及橋梁隧道的附屬設施,不包括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專用橋梁隧道。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橋梁隧道的規劃、建設、運營、養護、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長江橋梁隧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第一、保障通行、保護環境、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智能科技手段管理長江橋梁隧道。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橋梁隧道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及時協調解決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長江橋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橋梁隧道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梁隧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橋梁隧道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編輯]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應當符合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過江通道規劃和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應當體現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安全和城市空間景觀要求,構建長江兩岸一體的城市交通網絡,促進擁江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功能定位、線位選址、控地規劃、橋梁隧道比選、技術標準、建設時序、建設周期、建設投資等。

編制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專家及沿線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

(一)公路橋梁主橋和引橋下空間及垂直投影面外側二百米範圍內的水域、一百米範圍內的陸域,隧道盾構段上方垂直區域及隧道區間兩側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區域及結構邊線兩側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城市橋梁主橋和引橋下空間及垂直投影面外側二百米範圍內的水域、八十米範圍內的陸域,隧道盾構段上方垂直區域及隧道區間兩側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區域及結構邊線兩側七十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的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占用、挪動。

第十二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規定。

第十三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長江橋梁隧道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長江橋梁隧道下列設施系統,應當與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一)運營管理系統;

(二)消防、通風排煙、防災救援等安全系統;

(三)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系統;

(四)防撞保護系統;

(五)應急救援和工程管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與場地;

(六)公安、消防無線通信系統和隧道廣播系統;

(七)動態監測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施系統。

第十五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長江橋梁隧道的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情況等,完成長江橋梁隧道養護手冊的編寫,並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工程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合格試運營兩年後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正式運營。

長江橋梁隧道試運營期間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處理。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處理完畢後三十日內啟動專家評估工作;評估未通過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試運營期限自質量事故處理評估通過後重新計算。

長江橋梁隧道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向運營管理單位移交長江橋梁隧道養護手冊和檔案資料的工作。

第十七條  長江橋梁隧道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辦理,根據地理名稱、歷史文化等要素確定。

新建長江橋梁隧道的命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有關單位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批准後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營和養護[編輯]

第十八條  長江橋梁隧道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稱運營管理單位)是長江橋梁隧道運營、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長江橋梁隧道的運營和養護。運營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經營性長江橋梁隧道在經營期限內的運營管理單位為依法選擇的投資者或者其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期限屆滿的長江橋梁隧道和其他非經營性長江橋梁隧道的運營管理單位,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依法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養護手冊編制養護維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計劃申請或者安排養護經費;

(二)根據相關標準、規範以及實際運營情況及時完善養護手冊;

(三)按照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日常安全巡查和養護維修,保持養護範圍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完好清晰;

(四)發現養護範圍內路面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修復;

(五)長江橋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或者車船撞擊等突發事件後,及時進行專項安全檢測和特殊安全檢測;

(六)建立交通安全監控系統,健全安全檢測評估制度,定期對長江橋梁隧道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七)建立養護維修、檢測評估資料信息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將定期安全檢測評估、專項安全檢測和特殊安全檢測結果報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營管理單位報送的安全檢測結果,及時公布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條  長江橋梁隧道收取通行費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長江橋梁隧道收費期限屆滿,應當依法終止收費。

第二十二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承擔日常養護工作。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與養護維修規模、技術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護維修隊伍,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三條  長江橋梁隧道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養護手冊規定的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以及養護合同約定進行養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長江橋梁隧道技術等級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

(二)養護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信號,養護維修作業人員穿着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養護物料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後,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及時清除冰、雪、積水或者其他障礙物,保障交通暢通;

(六)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除特殊或者緊急維修、養護作業外,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錯開交通高峰時段。對於需要封閉交通或者長時間占用行車道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提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徵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長江橋梁隧道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長江橋梁隧道及相關設施組織鑑定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法辦理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進行養護維修。

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養護維修或者養護維修不符合標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養護維修,費用由運營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經重新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橋梁隧道的運營管理、養護維修、監測檢測、安全應急等經費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核定後,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通行管理[編輯]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長江橋梁隧道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測機制,通過媒體及時發布長江橋梁隧道交通安全、通行狀況等信息。

長江橋梁隧道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應當與長江橋梁隧道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長江橋梁隧道限載、限寬、限高、限長、限速、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標準要求,提前實施分流管控措施。採取限制通行措施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前向社會公告。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長江橋梁隧道入口處設置相應的標誌和設施,設置標誌和設施不得影響交通通行和城市容貌。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布長江橋梁隧道的通行提示信息。

第二十八條  長江橋梁隧道遇有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管制時,應當通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布有關交通管制信息,通行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指揮。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長江橋梁隧道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交通疏導等安全措施,並通知運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三十條  在長江橋梁隧道增設交叉道口的,施工前應當依法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屬於經營性長江橋梁隧道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運營管理單位意見。

第三十一條  違反長江橋梁隧道限載、限寬、限高、限長、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標準要求的車輛,不得駛上(入)長江橋梁隧道。

載貨車輛應當主動接受車輛限載檢測,經檢測超過橋梁限載標準的,承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行卸駁載貨物,並接受處理。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過長江橋梁隧道限制標準確需駛上(入)長江橋梁隧道的,應當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不能按照要求採取防護措施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超限運輸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並協助處置。

第三十二條  長江隧道內禁止下列車輛通行:

(一)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二)載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十三條  船舶通過長江橋梁隧道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和橋梁設計淨空要求,在限定的航道內按照規定航速通過。

第五章 安全保障[編輯]

第三十四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運營、養護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治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編制風險辨識手冊,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長江橋梁隧道及其結構邊線外側或者隔離柵外側四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長江橋梁隧道;

(二)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長江橋梁隧道附屬設施;

(三)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四)拋灑滴漏、污染路面或者車載貨物觸地行駛;

(五)在橋下系纜、駁船;

(六)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亂扔雜物;

(七)擅自張貼標語、懸掛物品;

(八)攀坐或者翻越欄杆;

(九)擅自設置標誌標識;

(十)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十一)其他影響長江橋梁隧道暢通、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擅自從事採石、採礦、挖掘、取土、爆破等可能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活動;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錨地設置應當避讓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橋梁下方或者隧道上方不得設置錨地,並設置禁錨標誌。

新建長江橋梁隧道確需穿越錨地的,應當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可行性評審。

第三十八條  實施下列活動應當開展安全技術評估,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採取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供電、水利、市政配套設施等建設工程需要,在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從事地面堆載、基坑開挖、樁基施工、結構物頂進、灌漿等占用、挖掘活動;

(二)跨越、穿越長江橋梁隧道建設管廊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三)依附長江橋梁隧道架設管線。

前款行為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九條  架設或者埋設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並依法徵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橋梁隧道運營管理單位意見。施工造成長江橋梁隧道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被損壞部分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在規定期限內未修復或者修復不符合標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養護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

依附長江橋梁隧道架設管線的產權單位應當對管線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確保安全。因長江橋梁隧道改擴建需要拆除或者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時間及時拆除或者遷移。

第四十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長江橋梁隧道所在水域水流、水深等水文情況進行測量、跟蹤和評估;發現異常情況,應當採取相應安全措施,保障長江橋梁隧道安全。

第四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長江橋梁隧道遭遇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定期組織開展長江橋梁隧道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增強公眾安全意識以及自救、互救和逃生能力。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市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專項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加強與交通運輸、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海事、航道等流域管理機構的聯動協調,定期組織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與長江橋梁隧道消防、救援、防空、反恐和應對氣象災害要求相適應的應急人員、設施和物資,加強應急設備維護和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培訓,確保應急設備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和使用狀態,防範並做好災害天氣和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隧道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檢查通風排煙設施和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誌,便於開啟使用。

第四十三條  遇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運營管理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儘快恢復通行,並按照規定將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和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和應對措施,總結評估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監督檢查[編輯]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長江橋梁隧道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法實施招標投標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和交工、竣工驗收;

(三)對長江橋梁隧道運營、養護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監督運營管理單位、養護作業單位保障長江橋梁隧道表面整潔、設施安全和通行安全;

(五)依法檢查並制止破壞、損壞長江橋梁隧道的違法行為;

(六)對長江橋梁隧道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實施管理;

(七)建立全市長江橋梁隧道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維護長江橋梁隧道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

(二)加強長江橋梁隧道收費站區、服務區等場所的治安管理;

(三)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列入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長江橋梁隧道進行巡邏、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橋梁隧道行業主管部門、運營管理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調查和處理長江橋梁隧道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運營管理單位對南京長江大橋公路主橋、引橋、橋頭堡建築、路燈、欄杆及欄杆浮雕畫、工字堡等文物本體,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公安、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長江橋梁隧道及其安全保護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公安、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江橋梁隧道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對試運營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完成長江橋梁隧道養護手冊和檔案資料移交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運營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長江隧道內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毀壞或者擅自占用、挪動標樁、界樁,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造成長江橋梁隧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通行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擅自設置標誌標識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十項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長江橋梁隧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營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組織修復,費用由損害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編輯]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南京市長江橋梁隧道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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