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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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
作者:廈門市人民政府
1994年4月10日
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市貌整潔衛生,創造經濟特區良好的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決定在廈門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作為藥品在醫療、藥店等單位經銷和患者食用的除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廈門市轄區內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

  二、違反本通告,在本市生產、銷售檳榔的,由市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全部檳榔及非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違反本通告食用檳榔者,由廈門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舉報有功者,從罰沒款中提取50%給予獎勵,執法單位和人員對舉報者應嚴格保密。舉報電話:(1)市工商局:2023829;(2)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50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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