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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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 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
1996年9月24日

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規定

(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公布 自1996年9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市貌整潔衛生,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轄區內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

  檳榔作為藥品在醫療、藥店等單位經銷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第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生產、銷售檳榔的,由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食用檳榔的,由市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的,有關單位應給予保密,並對舉報者進行獎勵。

  第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頒發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本市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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