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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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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2019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務公開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42號)和國辦信息公開辦《關於做好各試點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制定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19﹞1號)要求,結合司法行政系統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試點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指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最大限度提高社會輿論監督,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二)重要意義。公開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徵。深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的標準化規範化,是全面推進司法行政系統政務公開的基礎性工作,是立足基層實際、細化公開內容、規範公開流程、完善公開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

(三)工作目標。2020年底前,全國縣級及以下司法行政機關、相關組織、單位參照本指引,全部制定完成本單位公共法律服務政務公開標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權力運行全流程公開、政務服務全過程公開。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全國縣(市、區)司法局、鄉鎮(街道)司法所,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

三、公開目錄和事項標準

依據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事項一級事項9項,包括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調解、法律查詢、法律諮詢、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等,二級事項18項,其中行政權力類11項,公共服務類7項。基層司法行政系統各有關單位應當參照本《指引》,根據地區差異和具體職責等實際情況對公開標準目錄進行適當調整,制定本單位的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政務公開標準,明確公開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等。

四、流程規範

要切實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打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服務人民群眾的「最後一公里」。

全國縣(市、區)司法局、鄉鎮(街道)司法所,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實施細則》(國辦發〔2016〕80號)規定,按照「五公開」工作要求,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公開屬性源頭管理、主動公開、政策解讀、回應關切、公眾參與等工作,推動發布、解讀、回應有序銜接。

全國縣(市、區)司法局、鄉鎮(街道)司法所,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縣(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制定政務公開標準目錄,應當以表格的形式(具體可參照附件),明確公開的事項、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渠道和載體、對象、方式、層級等,並動態更新,嚴格執行。

省級、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指導和支持,強化監督、評估,確保取得實效。

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司法部。

附件: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司法部辦公廳

201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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