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贊助
搜尋
搜尋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5號解釋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作品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下載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院解字第327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5號解釋》
院解字第327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案件犯罪時期係在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後非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依減刑辦法第一條,自應予以減刑。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5年10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6年10月24日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