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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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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1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3號解釋》
院解字第3514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稱之膏精,既係以煙槍內之膏汁加以酸性藥物製成小條吸食抵癮,如其所加之藥物內含有嗎啡高根海洛因等毒質,應認為毒品,否則應以吸食鴉片論罪。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6年7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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