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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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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3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3號解釋》
院解字第4034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漢奸與他人公同共有之物,如該漢奸得轉讓其權利或消滅其公同共有之關係者,執行沒收之機關得承受其地位,於不妨害其他公同共有人權利之範圍內執行沒收。
(二)來文所述情形,意義欠明,無從予以解答。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7年6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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