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6〕45號
1986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6〕4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關於要求合用空軍蚌埠機場的報告》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軍蚌埠機場。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二、建站所需投資由安徽省自籌解決,並納入其基本建設規模。

三、開闢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四、有關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