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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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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2000〕77號
2000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空軍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2000〕7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請求批准連城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的請示》(閩政〔1999〕文1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連城機場實行軍民合用。該機場按支線飛機使用要求進行擴建,所需建設資金由地方政府籌措。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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