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管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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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管理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5〕24號
1995年4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

使用土地管理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5〕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管理的請示》(〔1994〕國土〔辦〕字第42號)收悉。為加強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系統、高法院機關、高檢院機關等,下同)使用土地的管理,現批覆如下:

     一、對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的範圍包括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機關事務分別屬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行政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管理的各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調查工作要按照地籍調查的統一要求,由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分別會同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匯總工作於1995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的土地使用權,在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導下,分別由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在調查的基礎上,抓緊進行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並建立審查、備案制度。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要根據地籍調查結果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分別經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北京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籍管理的統一要求,審核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土地登記卡、《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分別送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也要對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加強管理,在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歸口管理下,切實解決好機關建設用地。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原則上不得改變其用途。如確需改變,必須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報經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北京市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憑審查、批准文件方可到北京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報送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三、組織編制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建設用地規劃,統籌解決好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建設用地,以適應工作需要,體現北京作為首都的城市性質。規劃的編制應依據《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國函〔1993〕144號)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1991年至2010年),本着尊重歷史和現狀、布局相對集中、交通比較方便的原則,結合機構改革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進行,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行政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建設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於1995年內完成。規劃報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後,由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城市建設確需動遷屬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所有的房產時,要事先商得其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同意,按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建設用地規劃重新劃撥相應用地,並依法給予動遷補償。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以及機關事務分別屬中直管理局和國管局等部門管理的各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未經批准,禁止以任何形式與其以外的其他單位合作使用。

  五、加強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的土地使用權管理,搞好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建設用地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是保證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運行,適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工作,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開展國際交往需要,維護國家形象,體現北京作為政治中心地位的一項重要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央在京黨和國家機關要繼續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這項工作搞好。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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