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停止實行對彩色電視機專營管理及有關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停止實行對彩色電視機專營管理及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6號
1992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停止實行對彩色電視機

專營管理及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36號

機電部並國家計委、財政部、商業部、物價局、稅務局、工商局:

機電部《關於取消彩電特別消費稅及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停止實行專營管理和停止徵收特別消費稅問題。一九八八年底至一九八九年初,由於當時國內彩色電視機(簡稱彩電,下同)生產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國內市場出現了彩電經營渠道混亂和嚴重倒買倒賣等現象,為了整頓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國務院於一九八九年二月決定對彩電實行專營管理,並下發了《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12號)。彩電實行專營管理以來,在治理整頓彩電流通領域的混亂狀況,調節供需關係,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並為調整電子工業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創造了有利條件。

目前,彩電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內生產的彩電已基本滿足消費需求,經營秩序好轉,市場比較平穩。為了推進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把企業推向市場,促進彩電工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停止對彩電實行專營管理,並停止徵收彩電特別消費稅。

停止對彩電實行專營管理後,具備一定條件的國營、集體企業經核准登記可以經營彩電,個體和私營企業不准經營。彩電的批發業務要適當控制。彩電經營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正常程序審核,具體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在對彩電實行專營期間已取得專營許可證的企業,以及經營範圍中已經核准經營彩電的企業,可繼續經營彩電,不再另行審批。

二、關於放開彩電整機的出廠價和市場銷售價格問題。根據目前彩電的供求情況,國家對彩電價格不再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定價,定價權下放給企業,實行市場調節。為使彩電生產與銷售相銜接,提倡工商聯合,彩電生產企業要通過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等有效途徑,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國家物價局、機電部、商業部要注意掌握彩電市場和企業的生產情況,研究制定相應措施,加強宏觀調控和指導,以利於穩定彩電市場。

三、關於停止徵收彩電特別消費稅後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鑑於在對彩電實行專營管理期間,各地徵收彩電特別消費稅的辦法不一,情況比較複雜,停止徵收彩電特別消費稅後,對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要本着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既要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又要有利於促進彩電的生產和銷售。一九九〇年三月以前的遺留問題,原則上仍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調整國產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和價格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0〕1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此之後的遺留問題,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以上各條,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