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國函〔1998〕61號
1998年8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

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國函〔1998〕61 號

農業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同時聲明如下:

一、《協定》第十條第4款和第十一條第1款中的「實體」一詞是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和第三○五條中所述的「實體」;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接受書由外交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