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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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國函〔1997〕14號
1997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

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

 國函〔1997〕14號

審計署、供銷合作總社: 

       審計署《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請示》(審商發〔1996〕3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國家審計機關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審計監督,有利於促進供銷合作社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更好地發揮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主渠道作用,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保護廣大農民利益。供銷合作社系統亦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約束機制。 

        二、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進行審計。審計範圍包括:供銷合作社的政策性虧損;國家委託專營商品的經營活動;管理和使用國家各級財政預算撥款、國撥特種儲備資金、財政補貼、救災的專項財政資金、國家撥入的其他專項資金和國有銀行政策性專項貸款,以及與之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等。供銷合作社的其他經營活動由供銷合作社進行內部審計。 

         三、具體由你們聯合發文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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