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開發工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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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開發工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7〕22號
1997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

勘查開發工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7〕22號

地質礦產部,陝西、甘肅、青海省和寧夏、新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加強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的請示》(地發﹝1996﹞ 24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加強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開發工作,是關係西北地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大事,要切實搞好。當前,要從解決西北地區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用水困難問題入手,加大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開發的投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開發,要搞好規劃,要與該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相協調。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地礦部、林業部等有關部門及陝西、甘肅、青海省和寧夏、新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抓緊進行。總體規劃的論證、協調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負責組織進行。

  三、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的區域調查和普查經費以中央級地勘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預算安排為主,地方投入為輔;對於其詳查、勘探和開發(打井及配套設施建設)投資問題,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以地方為主,採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解決。

  1997年度,除地礦部計劃安排的2060萬元地勘費外,從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支出中安排2000萬元,用於西北地區地下水資源勘查重點項目。1998年至2000年中央安排的有關經費問題,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地礦部等有關部門根據規劃進行統籌安排,積極予以支持。

  四、國家科委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繼續做好西北地區水資源合理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九五」科技攻關計劃的實施工作,積極開展有關各項科研及其成果推廣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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