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南京、成都、長春三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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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南京、成都、長春三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的批覆
國函〔1989〕7號
1989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南京、成都、長春三市

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的批覆

國函〔1989〕7號

江蘇、四川、吉林省人民政府:

南京、成都和長春三市是我國華東、西南和東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為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國務院決定對南京、成都、長春三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計劃單列的時間原則上從一九九○年開始),並賦予其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

南京、成都和長春市實行計劃單列後,江蘇、四川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三市的領導,妥善處理省市之間的關係;不要因實行計劃單列使國家的財政收入減少;三市也不要因之搞機構升格、增加編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對三市給予支持。三市要努力發揮各自的優勢,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有關計劃單列的具體事宜,請江蘇、四川、吉林省與南京、成都、長春市協商後,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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