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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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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48號
2016年8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印發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

開展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有效緩解實體經濟企業困難、助推企業轉型升級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對有效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增強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為切實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確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採取針對性、系統性措施,有效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助推企業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產業競爭力,增強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動力。

(二)目標任務。經過1—2年努力,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較為明顯增強。一是稅費負擔合理降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年減稅額5000億元以上。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融資成本有效降低。企業貸款、發債利息負擔水平逐步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占企業融資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顯降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綜合措施進一步落實,營商環境進一步改善,為企業設立和生產經營創造便利條件,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大幅壓縮,政府和社會中介機構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四是人工成本上漲得到合理控制。工資水平保持合理增長,企業「五險一金」繳費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工商業用電和工業用氣價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較大幅度降低。社會物流總費用占社會物流總額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工商業企業物流費用率由8.3%降低1個百分點左右。

(三)主要原則。

堅持全面系統推進和抓住關鍵環節相結合。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全面推進降成本工作。突出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針對造成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居高不下的關鍵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檢查的系統性政策措施。

堅持解決當前問題與着眼長遠發展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遠近結合、綜合施策,一方面及時出台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緩解當前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另一方面通過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發展環境,逐步解決造成實體經濟企業成本過高的體制機制問題。

堅持支持企業發展與實現優勝劣汰相結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針對性和差別化,既要有效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加快落後產能退出,提升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降低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潛相結合。在加強制度設計、優化政策環境、發揮好金融系統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時,引導實體經濟企業採取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術創新等挖潛增效措施,降低企業內部成本。

堅持降低企業成本與提高供給質量相結合。以增加有效供給、提高供給質量為前提,發揮好骨幹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廣大員工的關鍵作用,加強質量管理,增強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加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產業競爭力。

二、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四)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將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牽頭單位:財政部,參加單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五)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修訂完善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目錄。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研究將新材料、關鍵零部件納入首批次應用保險保費補償機制實施範圍。修訂完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牽頭單位: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單位: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保監會)

(六)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徵範圍,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將國內植物檢疫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等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徵範圍從小微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全面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將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清單,在地方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網站常態化公示。進一步清理各類電子政務平台的服務收費,嚴禁依託電子政務平台捆綁服務並收費。查處和清理各種與行政職能掛鉤且無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收費。加強涉企收費監督管理,暢通企業舉報渠道,完善查處機制,制止亂攤派、亂收費等違規行為,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牽頭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單位: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

(七)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擴大小微企業免徵範圍。取消大工業用戶燃氣燃油加工費等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實好已明確的減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併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政府性基金;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免徵範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牽頭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八)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通過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作用,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銀監會)

(九)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加大融資擔保力度。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不同企業合理定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制止不規範收費行為。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允許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探索運用資本注入、再擔保、風險補償等措施,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三農」服務積極性。(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體系和監管指標,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綜合考慮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落實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政策。支持和督促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按市場化方式及時核銷不良貸款,做到應核盡核,增強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投放能力。適當調整不良資產轉讓方式、範圍、組包項目及戶數方面的規定,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完善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提高不良資產轉讓的效率和靈活性。支持有發展潛力的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權轉股權。(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參加單位:國務院國資委)

(十一)穩妥推進民營銀行設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推進已批准民營銀行的籌建工作,引導其積極開展業務;穩妥推進民營銀行發展,成熟一家、設立一家。加快發展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村鎮銀行等各類機構。(牽頭單位:銀監會、商務部,參加單位:人民銀行)

(十二)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合理擴大債券市場規模。完善證券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發展,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合理擴大債券發行規模,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在投資者分類趨同的原則下,分別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發行准入標準和審核規則。加快債券產品創新,發展股債結合品種,研究發展高風險高收益企業債、項目收益債、永續債、專項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規範債券發行企業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市場透明度。加強信用評級制度建設,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債券市場開放。(牽頭單位:證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財政部)

(十三)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提高企業跨境貿易本幣結算比例。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範圍,進一步簡化程序,合理擴大企業發行外債規模,放寬資金回流和結匯限制。在合理調控外債規模、促進結構優化和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資信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赴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引導商業銀行改善金融服務,提高企業在跨境貿易中使用本幣結算的比例,降低匯兌成本和匯率波動影響。(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壟斷,加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清理廢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響統一市場形成的限制性規定,加快放開壟斷行業競爭性環節。開展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對連鎖企業要求設立非企業法人門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障礙。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源頭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健全競爭政策,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價格檢查,優化市場環境,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同步推進,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監管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合併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對象、管理事項的證照資質,實行聯合審批。大幅壓減各類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進一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相關審批程序,利用好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落實平台建設中的識別代碼和個性化審批監管要求。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投資核准、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股東結構、股份比例等限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研究推廣對符合條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行為,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參加單位: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好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將註冊登記、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到相應企業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專利、註冊商標、商業秘密等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降低企業維權成本。(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等)

(十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全面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降低出口商品查驗率,降低企業貨物的通關成本。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確定收費範圍,規範服務收費行為,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積極穩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釐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職能邊界,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贊助捐贈等項目。(牽頭單位: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林業局)

(十八)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減輕企業負擔。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解決好廠辦大集體等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牽頭單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採取綜合措施補充資金缺口。從2016年5月1日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以上兩項社保費率降低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綜合採取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開展基金投資運營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過拍賣、出租政府公共資源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為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創造條件。(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參加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統籌兼顧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勞動者最低勞動報酬權益,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和調整頻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覆蓋範圍,降低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加快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市場化改革。完善光伏、風電等新能源發電併網機制。2017年基本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管制,形成充分競爭的機制,使能源價格充分反映市場供求變化,提高價格靈活性。(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國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合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加快實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積極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放寬參與範圍,有序縮減發用電計劃,擴大市場化交易電量的比例。對未參與直接交易和競價交易的上網火力發電量,以及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實施好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合理調整一般工商業企業用電價格。簡化企業用戶電力增容、減容、暫停、變更等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限。(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應制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積極推進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工業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保障物流業用地供應,科學合理確定物流用地容積率。(牽頭單位:國土資源部,參加單位:財政部)

七、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運輸新業態。健全現代物流標準體系,強化物流標準實施,推動物流業與製造業等產業聯動發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體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廣多式聯運,加快構建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進跨部門、跨區域、跨國界、跨運輸方式物流相關信息互聯共享,鼓勵企業間運力資源共享,提高運輸車輛實載率。大力發展多式聯運甩掛、企業聯盟甩掛、幹線運輸和城市配送銜接甩掛等運輸模式。推動無車承運人業務加快發展。(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參加單位:質檢總局)

(二十六)合理確定公路運輸收費標準,規範公路收費管理和監督執法。儘快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科學合理確定公路收費標準,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堅決查處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中的各種亂收費行為,規範車輛超限處罰標準,減少各類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亂罰款、「以罰代管」等行為。(牽頭單位: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規範機場鐵路港口收費項目,清理不合理服務收費。全面清理機場、鐵路、港口碼頭經營性收費項目,除法規規章規定的項目外,禁止指定經營、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行為,清理強制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不合理費用和地方政府設立的不合理涉及鐵路收費。(牽頭單位:民航局、鐵路總公司、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二十八)推進實體經濟經營性資產證券化,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支持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鼓勵實體經濟企業將符合條件的經營性資產證券化,或通過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方式盤活存量資源。選取部分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區,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科技創新創業企業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合理的融資結構和持續的資金支持。(牽頭單位: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商務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點企業資金周轉,多方籌資清償拖欠工程款。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協調,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範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傳導。地方政府統籌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於地方政府債務的拖欠工程款;通過出讓資產等方式獲得的增量資金,優先用於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參加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減少資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築業所需繳納各種保證金現狀,研究制定依法依規開展清理工作的意見,按照既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又能形成新約束機制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

(三十一)加強資金清欠,化解企業債務鏈風險。鼓勵企業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引導企業加快付款,減輕全社會債務負擔。發揮財務公司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產業鏈企業間資金周轉,推進財務公司延伸產業鏈金融服務試點。對債務規模較大且有三家以上債權銀行的客戶,協調各債權銀行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避免因單家機構處置不當引發新的風險。(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九、鼓勵引導企業內部挖潛

(三十二)引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精益生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成本。鼓勵企業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手段,實現內部管理升級,創新營銷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發展智能製造和智慧流通,提高產品的成品率、優質品率和精準營銷匹配率。加快推進綠色製造,大幅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實現降本增效。推進小批量、多批次、低庫存、少環節的柔性化生產和作業成本法應用,提高企業供應鏈管理水平。(牽頭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三十三)加強先進技術推廣,鼓勵企業加強目標成本管理。完善鼓勵和支持企業轉型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支持推廣可有效降低企業成本的各種技術,促使企業持續提高生產效率。引導企業加強目標成本管理,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各環節耗費實施嚴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應降成本目標。(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

十、落實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進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國企改革和企業兼併重組,有序推進財稅、金融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降低供給成本、提高供給效率,形成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和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

(三十五)支持創新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強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營銷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產業,加大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持,提高創新資源產出率和全要素生產率。

(三十六)發揮「互聯網+」作用。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進生產經營模式。通過「互聯網+」協同製造,提升企業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通過「互聯網+」高效物流,提升運輸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提高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拓展市場、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三十七)利用兩個市場。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推進雙邊和多邊貿易投資談判,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結合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加大支持企業「走出去」力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進企業管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優化運營模式,培育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發揮好廣大企業職工的作用,激勵挖潛增效。鼓勵企業與國際先進企業對標,加強企業標準化建設,推進企業研發設計、物流、採購、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管理標準化,提高運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監管成本。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保護、質量安全監督等市場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提高監管效率。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有效避免多層多頭重複執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務。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擴大覆蓋面,延伸服務終端,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加強標準體系建設,開展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加快制定公益類推薦性標準和滿足市場、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降低市場推廣應用成本。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四十一)優化產業布局。加強規劃引導,綜合考慮資源、市場等因素,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加大對國家級新區、開發區等功能性平台建設支持力度,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平台建設,完善產業鏈、物流鏈,提高產業發展的配套、協作和集約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業降本增效。增強降成本工作的針對性,根據行業特點,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加快實施轉型升級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有序推出並切實落實煤炭、石化、鋼鐵、有色金屬、建材、機械、汽車、電子信息、消費品、物流等行業的轉型升級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進機制

(四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由有關部門建立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各項工作,跟蹤督促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推進機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形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長效機制,重點是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建立效果評估和統計監測機制;建立根據形勢變化動態調整政策措施機制。

(四十四)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領域、本地區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各部門、各地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本方案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專項督查,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充實完善政策措施。適時將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轉為常態化工作,加強企業運行情況動態監測和常態化監督檢查。

(四十五)適時評估總結和推廣經驗。各部門、各地區要在2017年3月底前進行一次政策落實情況及效果評估,積極推廣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相應及時調整政策;從2017年起,每年年中報送一次政策落實情況。根據工作進展,適時進行階段總結和協調,對後期常態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階段性完成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任務後,組織進行全面工作總結,完善推進降成本工作的長效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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