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廣州市利用外資審批權限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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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州市利用外資審批權限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27號
1992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廣州市利用外資

審批權限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2〕27號

經貿部、廣東省人民政府:

經貿部《關於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權限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擴大了廣東省利用外資審批權限,並未授權於廣州市。廣州市經貿委越權審批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廣州亞美聚脂有限公司是錯誤的,應對此作出深刻檢查。鑑於該項目已對外簽約,為維護對外信譽,國務院原則認可該項目立項,但合同應按規定重新報批。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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