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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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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2號
2010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批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蘇政發〔2009〕12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地處我國東部沿海地區,是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重要的製造業基地和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城市化、工業化進程較快,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區域發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1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6萬公頃以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6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於475.13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421.53萬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省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56萬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蘇錫常地區,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積極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促進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做好環太湖地區環境整治;寧鎮揚泰地區,要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引導工業項目集中布局,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大力推進土地整治,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通鹽連地區,要以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優化城鎮村用地結構和布局,集中布局臨港產業,強化基本農田建設與管理,加強濕地、飲用水源地保護,適度開發耕地後備資源;徐宿淮地區,要積極推進中低產田改造,加大工礦廢棄地復墾力度,引導城鎮合理用地,加強採煤塌陷區和開山採石區的生態恢復。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省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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