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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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78號
2010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7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上報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深圳市是我國的經濟特區,全國性經濟中心城市和國際化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09〕56號)精神,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深圳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的原則,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科學引導城市空間布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以中心城區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軸兩帶多中心」的軸帶組團結構。加強對沿海發展帶的規劃和引導,嚴格控制圍海造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資源,妥善處理開發與保護的關係。要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內。根據深圳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深圳與香港的聯繫,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堅持公共交通優先原則,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減少能源消耗。建立安全暢通的人行及自行車交通系統,完善與公共交通的接駁換乘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水、排水和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加強對內伶仃—福田等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重點保護好東部濱海生態資源。加強對大鵬所城等文物保護單位和見證特區發展歷程的各類歷史建築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深圳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深圳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深圳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有關內容。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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