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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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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發〔2014〕16號
2014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發〔2014〕1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布實施後,根據當時有效管理的需要,國務院於2004年決定保留部分屬於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同時明確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對這些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調整。此後,國務院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陸續取消和調整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一些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又先後設定了一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既有屬於政府內部管理事務的事項,還有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事項。這些審批事項,設定和實施不夠規範,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國務院決定對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和工作目標

  此次清理對象是已向社會公開的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所列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審批對象的不同,這些事項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各部門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於本通知印發後一年內予以取消。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規定,依法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的程序。今後,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三、取消和調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各部門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與地方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縣、鄉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於本通知印發後一年內予以取消或下放。

  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保留的,實施部門要在一年內送交國務院審改辦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後,統一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同時,實施部門要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對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加強規範管理。要優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要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權限、範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審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部門要從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具體清理工作方案要於2014年5月底前送交國務院審改辦審核後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組織開展本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國務院審改辦負責指導和督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並依據清理結果,及時對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進行更新。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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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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