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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福建省進一步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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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福建省進一步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3〕7號
1993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福建省進一步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編輯]

國函〔1993〕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三明市、南平市、龍巖市、福安市、福鼎縣列入沿海經濟開放區的請示》(閩政〔1992〕綜306號)、《關於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外延伸的請示》(閩政〔1992〕綜305號)、《關於設立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閩政〔1992〕綜30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三明、南平、龍巖三市以及寧德地區的福安市、福鼎縣列入沿海經濟開放區,施行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各項政策。

二、同意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快安小區延伸,面積從現有的四點四平方公里擴大到十平方公里,實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調整後的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至紅山油庫,西至鼓山鄉界,南至閩江沿岸,北至鼓山麓。

三、同意設立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其他政策。

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至樟塘新溪,西至石浦新溪,南至西銅公路,北至向東支渠到下湖溪,面積為十平方公里。要堅持量力而行,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首期開發面積應控制在三平方公里之內。

國務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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