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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公安機關先進模範集體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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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公安機關先進模範集體的決定
國發〔2012〕16號
2010年5月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公安機關

先進模範集體的決定

國發〔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七大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在打擊敵人、懲治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湧現出一大批先進模範集體,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重要貢獻。

  為表彰先進、弘揚正氣,國務院決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高橋派出所、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人民滿意派出所」榮譽稱號;授予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特警支隊「特別能戰鬥特警隊」榮譽稱號;授予上海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一支隊「特別能戰鬥刑偵隊」榮譽稱號;授予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刑事技術所「模範刑事技術所」榮譽稱號;授予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模範出入境管理處」榮譽稱號;授予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模範網絡警察支隊」榮譽稱號;授予湖北省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模範看守所」榮譽稱號;授予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涿州大隊、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矮寨三中隊「模範交警隊」榮譽稱號;授予雲南省開遠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模範戒毒所」榮譽稱號;授予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公安處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模範國保支隊」榮譽稱號。

  國務院希望獲得榮譽稱號的先進模範集體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繼續發揮模範表率作用,不斷爭取新的更大成績。國務院號召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以先進模範集體為榜樣,學習他們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的政治本色,學習他們情系百姓、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崇高思想,學習他們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的職業操守,學習他們英勇善戰、不怕犧牲的優秀品質,學習他們「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的進取精神,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全面推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國 務 院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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