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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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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1994〕90號
1994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設立烏魯木齊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1994〕9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新政發[1992]11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新市區的地窩堡地區,東至太原路,西至烏昌公路,南至河南路,北至迎賓路。規劃面積為4.3平方公里,首期開發面積為1平方公里。

      二、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充分發揮當地資源豐富的優勢,大力引進外資興辦工業和科技型項目,積極擴大出口,促進全市工業結構的調整,發揮外向型經濟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強對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領導,搞好全面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堅持小塊起步,滾動發展。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效一片,促進開發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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