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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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周恩來
1956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今年秋季以來,安徽、河南、河北、江蘇等省災區和非災區的農民、復員軍人和鄉、社幹部盲目外流的現象相當嚴重。流出的人口一般奔向各大城市和工業建設重點地區。流入陝西、甘肅、新疆等省區的人口數量最多,共達八萬餘人。各大城市和工業建設重點地區,對流入的人口雖已設法容納安置,但容量有限,目前還有大量人口無法進行安置,而流入的人口卻在不斷增加。為了防止農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現象繼續發展,特作如下指示:

  一、災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和幹部的思想教育,使他們認清只有生產自救才是戰勝災荒的根本辦法。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領導,具體幫助農業生產合作社解決生產中的困難,開展多種經營的冬季副業生產。應當及時分配副業收益或者實行預分,並做好救濟、貸款的發放工作,使災民能夠維持生活,順利進行生產。特別要注意切實解決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軍人的困難。非災區也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鞏固工作,切實解決社員的困難,大力開展冬季生產並做好明年生產的準備工作。

  二、對於災區和非災區盲目外出的農民、復員軍人和鄉、社幹部,如果他們並無切實可靠的出路,只是羨慕城市生活或者只是聽到一些可以找到工作的傳聞,就想盲目外出的,應當切實加以勸阻,說明目前各地無法安置的實際情況,說明流落外地、生產生活沒有着落的危險性。對於原住重災區生活十分困難、外地又確有可以投靠的親友或者已經找到工作,外出後生活不致發生困難的,才可以允許他們外出;但應當取得外出地區有關方面的確實證明,並事先辦好工作移交和戶口遷移等各項手續。

  三、各地對於已經流入的人們,應當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凡是有親友可以依靠或者自己能找到生產門路的,應當允許他們居留;凡是本地可以安置的,應當設法予以安置。特別在人少地多的地區,可以把他們安置在農村,從事墾荒生產。凡是沒有親友可靠,沒有生產門路可以安置的,應當同原籍政府聯繫,請其派遣幹部前來領回原籍,或者由流入地區政府遣送回籍。災民、農民、復員軍人和鄉、社幹部返鄉以後,必須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上的困難,使他們能夠安心在家鄉生產和工作。

  四、工廠、礦山、鈇路、交通、建築等單位需用勞動力的時候,應當事先做好勞動計劃,通過勞動部門統一調配農村剩餘勞動力,不應當私自招收。同時,各廠礦企業單位和工會組織必須教育職工,不要隨便寫信招引親友前來,以免到達後無法安置。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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