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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門峽庫區移民安置和國營農場職工轉產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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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門峽庫區移民安置和國營農場職工轉產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3號
1986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陝西省三門峽庫區移民安置
和國營農場職工轉產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3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三門峽庫區移民安置問題的情況報告》收悉。國務院原則同意報告中所提出的移民安置和農場職工轉產方案,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安置十幾萬移民返遷是件大事,一定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遵紀守法教育,切實防止在搬遷過程中發生亂砍林木和毀壞公共財產的現象。

 二、安排農工轉產,除對現有農墾企業挖潛改造和興辦一些新企業外,還應動員社會其它行業,吸收部分農工轉產,以節省轉產資金,把國家撥給的資金和貸款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基本同意關於移民安置和農工轉產資金的安排意見。轉產項目需要提前使用的資金,可在中央撥給的經費中自行調劑解決。

 四、縮小後的庫區農場,人均耕地面積高於當地農民水平,不應免徵農業稅。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應依法向當地政府提出減免申請,由政府研究決定。關於農工轉產投資繳納建築稅和轉產項目還貸問題,如有困難,由你省向財政部申請解決。

 五、移民安置和農工轉產項目所需主要物資,按現行管理體制,除納入國家基建計劃的撥改貸投資部分由國家安排外,其餘應由地方解決。地方安排有困難時,國家視資源可能,對財政部撥款部分酌情補助一部分。

 六、庫區村鎮和農場建設必須注意防洪安全,落實防汛措施和預警系統。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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