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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青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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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青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2〕77號
2012年7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青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2〕7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呈批青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魯政發〔2010〕7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青島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青島市是我國東部沿海重要港口城市及旅遊勝地,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16967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16967公頃。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498737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479118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61205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58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540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中部地區,要大力改造中低產田,加大耕地質量建設投入,合理安排各類建設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嚴格限制污染工業建設項目占用沿海土地,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東部地區,要嚴格落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統籌存量與增量用地,促進工業用地集中布局,在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中西部地區,要加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力度,引導耕地集中連片保護,強化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擴大高產穩產農田面積,推動空心村改造,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合理布局中小城鎮發展用地;北部及南部地區,要嚴格保護現有耕地,加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統籌安排採礦、旅遊等建設用地,開展小流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青島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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