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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國家體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開放山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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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國家體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開放山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64號
1987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轉發國家體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

對外開放山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

國家體委、總參謀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中國科學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開放山峰管理工作的請示》,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開放

山峰管理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中央軍委:

經國務院批准,自一九七九年以來,我國陸續對外開放了部分山峰,已接待來華進行登山、旅遊活動的外國團隊近四百起。部分山峰的對外開放,結束了我國登山運動的閉塞狀態,加強了我國登山界與國際登山界的聯繫和登山技術交流,促進了我國登山運動和旅遊事業的發展。但是,在接待來華登山團隊的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開放山峰的管理工作納入純商業性經營的傾向,以致在管理體制、對外聯絡、新山開放、服務標準等方面存在着某些混亂現象,給外國登山團隊違章進行科學考察以可乘之機。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山峰特別是邊疆地區高大山峰的開放及管理,涉及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加強集中統一領導。為此,各地除繼續執行國務院批准的(79)體軍字10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外開放新的山峰,須結合考慮山峰所在市、縣的開放,經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同意並上報國家體委,由國家體委商總參謀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審定後,對外宣布。未經上述中央主管部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宣布對外開放新的山峰。

二、今後來華的外國團隊,凡屬進行登山探險、攀岩等體育運動範圍內活動的,其申請的受理、計劃的安排、協議的簽訂、邀請函電或簽證函電的簽發,皆由國家體委(對外用中國登山協會名義)歸口,統一辦理。屬於開展山間旅遊活動的,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安排。

三、對外開放山峰的城市旅遊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體委根據國家政策商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及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統一執行。未經許可,各地不得自行定價調價。開放山峰的收入,主要應用於發展我國的登山運動事業,並從管理體制上給予保證,以避免把開放山峰搞成純商業性經營。

四、外國來華進行登山探險、攀岩活動和參加競賽的團隊(包括來華進行山間旅遊的團隊),如附有科學考察任務,接待單位對其考察科目和地區範圍須在申請登山許可的同時,報國家體委商中國科學院、總參謀部審批。中國科學院視情況可直接派人或委託相應部門派人前往山區,對外國團隊實行監督,要嚴格執行(79)體軍字108號文件及有關附件的各項規定。

根據上述精神,國家體委將同總參謀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中國科學院對已開放山峰的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清理。對未經批准而對外開放的山峰,將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國家體委 總參謀部 
                      外 交 部 國家旅遊局 
                       中國科學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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