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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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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40號
1989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電子信息

產業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40號

機械電子工業部:

  你部三月二十日《關於明確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外事審批權的請示》(機電外〔1989〕663號)收悉。國務院同意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由集團公司管理的該公司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及邀請外商來華事項。按規定需報外交部、國防科工委審批的出訪、來華事項,由集團公司報外交部、國防科工委審批, 並抄報機械電子工業部。集團公司正、副總經理出訪, 由機械電子工業部審批。其中, 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和邀請國外相當於副部級以上官員來華, 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按規定程序報批。該集團公司的出國和來華事項的審批工作, 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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