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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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2號
1998年10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政府部門和新聞單位在發布重要經濟信息時,出現了重複發布、擅自發布以及相同指標數據不一致等混亂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的管理,確保國家統計數據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以利維護經濟正常運行、社會安定和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介對外發布經濟信息應十分慎重,特別是涉及國家重大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可能影響社會安定和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對外發布,不得自立章程,擅自決定。

二、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重要經濟信息的披露必須經分管相關業務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核,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把關,重大問題的宣傳口徑應報國務院審定。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的機構,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因此,國家統計局調查搜集的統計數據,由其負責對外發布,其他部門和單位無權對外發布;有關部門搜集的統計數據,凡與國家統計局相重複的,必須與其協商後,再對外發布;其他統計數據對外發布應及時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四、未經批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不得以個人身份對外發布國家重大經濟信息。有關新聞媒介在報道有關重要經濟消息時,應從全局出發,並嚴格執行新聞稿送審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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