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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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9號
1994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衛生部。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要求,結合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要求,按照國家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衛生工作的方針,強化對全國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圍繞衛生工作戰略重點,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全國衛生事業,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重點加強政策法規、綜合規劃、監督執法和信息服務等工作,使事業單位逐步實現自主管理,弱化對部直屬事業單位的直接管理和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逐步過渡到目標管理,採取合併或掛靠等方式逐步減少部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數。將有關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的工作,委託或授權有關學會、協會及事業單位承辦。

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對部屬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為間接管理,做好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工作。

二、主要職責

衛生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黨和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一要求,制訂全國性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研究制訂衛生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制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

(三)制訂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定部門的規章制度。

(四)依據衛生法規、標準對社會公共衛生、勞動衛生、食品、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醫療器材行使監督職權,對重大疾病及醫療質量等實行監測。實行醫務人員資格認可和醫療機構從業許可證制度。

(五)制訂全國性重點醫學科學研究發展規劃,組織重大醫藥衛生科研的攻關,推動醫藥科技為衛生事業發展服務。

(六)貫徹中西醫結合的方針,與有關部門共同發展我國現代醫藥學和傳統醫藥學。

(七)按照國務院部委分工職責範圍,研究制訂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制訂國家愛國衛生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愛國衛生的工作任務,組織實施全國農村改水、改廁規劃,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衛生工作。

(九)制訂全國醫藥衛生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進行法制教育,促進衛生行業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建立與完善全國衛生統計、信息系統,管理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

(十一)發展、促進政府和民間的多邊、雙邊醫藥衛生技術交流、合作與對外援助,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

(十二)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組織調度全國的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搶救傷病員,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4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組織綜合調研和協調、督促各司局的業務工作,制定部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衛生統計、信息、信訪以及機關財務、安全保衛、後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衛生事業有關政策的調查研究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綜合提出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衛生方面的立法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報批工作,指導地方衛生法制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宣傳工作,組織協調衛生新聞報道和出版工作。

(三)人事司

制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政策和衛生事業單位編制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國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條例和工資標準,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管理直屬單位的編制和勞動工資計劃,負責有關幹部和高級知識分子的管理工作,負責部機關人事工作。

(四)計劃財務司

制訂衛生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戰略目標、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制訂國家重大醫療器材配備的規劃布局,對部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五)醫政司

制訂醫療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服務標準,制訂醫療技術人員執業標準和醫療機構管理法規並實施監督管理,制訂初級衛生保健的政策與規劃並指導督促地方實施,制訂老年衛生、精神衛生、康復醫療的規劃,協助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實施緊急救護。

(六)疾病控制司

制訂全國重大傳染病、寄生蟲病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疾病的防治規劃並實施監測,制訂疾病控制的政策措施與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和進行監督檢查;遇有重大疫情和自然災害,組織全國的技術力量,協助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控制疾病的發生、蔓延。

(七)地方病防治辦公室

制訂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掌握全國地方病病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落實防治工作。

(八)衛生監督司

制訂衛生監督工作的政策和勞動、食品、學校、環境、放射衛生及化學保健品衛生等法規、標準及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特大工程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負責審批進口的化妝品、保健品等,對全國衛生監督監測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

(九)科教司

制訂國家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健全國家級醫學衛生科研機構、隊伍和重點實驗室,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學科技攻關和醫藥衛生技術標準的研究,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對全國醫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高等中等醫學教育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審定各類醫學教材,制訂各級各類醫學成人教育管理辦法。

(十)婦幼衛生司

制訂有關婦幼衛生、優生優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規章制度、衛生標準,負責有關技術服務的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計劃生育技術的衛生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

(十一)藥政管理局

制訂與修訂藥政法規並監督實施,制訂和頒布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標準,審批新的藥品、醫用生物製品、生物材料和進口藥品、醫用生物製品、生物材料,組織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的評價工作,核發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的生產、經營、醫院製劑的許可證,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十二)國際合作司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對外援助,組織參與國際組織舉辦的有關衛生的重大活動。

(十三)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組織全國性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的醫療安排,按照規定管理中央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十四)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開展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管理及經常性的檢查工作,組織群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綜合制訂健康教育規劃。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04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增配1名副部長兼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現已超配的1名副部長職數作為過渡,待退下來或調離後不再增補;正副司局長職數4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要按照政企職責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一、職能轉變

加強中醫藥行業發展戰略、統籌規劃和有關政策的研究,充分發揮戰略、規劃、政策的導向作用;加強中醫藥行業的法規建設,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中藥產、供、銷的綜合平衡;加強中醫藥行業信息、統計工作。

弱化對直屬事業單位在人事、業務方面的直接管理;將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中醫藥專利初審,中醫藥人員資格考試,中醫藥教育評估、教學質量檢查,中醫醫院評審,中藥企業項目評估,中醫藥技術標準的起草等工作,從局機關轉移出去,委託或授權學會、協會或直屬單位承辦。

二、主要職責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是國家中醫中藥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中醫中藥工作的行業管理,繼承與發揚中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中醫藥行業的具體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制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行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國家中醫中藥專項資金與貸款,負責災情、疫情、軍需、戰備等的中醫中藥緊急調度工作。

(三)負責對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的醫療護理、康復保健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中藥生產流通領域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醫藥保健品、中藥包裝材料、中醫醫用材料等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對中藥機械、中醫醫療器械等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五)組織制訂和實施中醫藥行業各類技術標準及專業人員技術職務任職標準,負責制定中醫藥師以上人員資格認定的管理辦法。

(六)組織與指導中藥全面質量管理、依據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審查、監督和綜合管理。

(七)規劃與指導中醫藥行業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加強中醫藥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對中醫藥社會團體進行歸口管理。

(八)歸口管理中醫藥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以及中藥進出口計劃工作。

(九)組織管理中醫藥行業的信息和統計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重要文件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檔案管理、信訪及機關行政財務等工作。

(二)人事勞動與政策法規司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定員和勞動工資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中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和專業工人技術標準及中醫藥人員獎懲辦法等,歸口管理中醫藥師以上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研究制訂中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負責中醫藥立法規劃的制訂和法律、法規的起草,組織對中醫藥重大理論或實際問題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中醫藥改革經驗,協調和管理中醫藥行業的報刊、出版、影視、廣告等工作。

(三)計劃財務司

組織制訂和實施中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引進計劃及儀器設備進出口計劃、中藥進出口計劃,引導資源合理配置、調控總量平衡;負責中醫藥信息、統計工作,管理國家中醫中藥專項資金與貸款,管理國家指令性中藥品種計劃;負責直屬單位的計劃、財務、基建、物資、外匯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四)醫政司

指導城鄉中醫醫療保健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負責各類中醫醫療保健機構(包括國家、集體、個體及合資的中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診所等)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五)生產流通司

負責中藥產、供、銷綜合平衡和中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業管理,對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保健品、中藥機械設備的生產經營與儲運、包裝、安全、節能、環保等工作以及行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或行業管理,根據藥品管理法管理和發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歸口管理野生藥材資源(含瀕危藥材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參與規劃、組織、管理中藥市場,制訂中藥商品的作價原則與辦法。

(六)中藥質量司

貫徹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中藥行業產品的質量標準、技術標準,對中藥的生產、經營、供應和使用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中藥行業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醫藥商品質量管理規範工作,參與中藥保護品種審定。

(七)科技教育司

制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中醫藥科研機構和國家與部局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協作攻關、重大新藥研製開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獎勵、保密、推廣,組織開展中醫藥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指導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負責中醫藥高中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師承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中醫藥教育評估和質量檢查,管理國內外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

(八)外事司

負責中醫藥涉外工作的綜合管理,管理與指導中醫藥的國際技術與經濟合作、學術與人才交流,協同有關部門及國際組織實施中醫藥合作項目。

(九)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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