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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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4號
1994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的規定,保留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僑務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制訂僑務工作的長遠規劃。

(二)歸口管理僑務工作,對有關部門和地方制訂的涉及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的有關政策及對華僑、華人所開展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統籌、協調。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的方針、政策,推動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等工作。

(四)會同外交部制訂有關華僑、華人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我駐外使、領館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開展對華僑、華人重點人物和重點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向我駐有關國家使、領館派出僑務幹部。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對華僑、華人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對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工作和華文教育工作,聯繫華僑、華人傳播媒介、文化社團和華文學校並支持其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華僑捐贈、僑匯、僑屬企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有關地方政府指導華僑農場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歸僑的扶貧、救濟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開展歸僑、僑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

(八)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華僑和歸僑、僑眷出入境的方針、政策,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在內地眷屬的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通過僑務工作渠道開展對台工作。

(十)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和群眾團體的僑務工作,指導地方僑務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設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秘書行政司

負責掌握機關工作動態和日常工作的協調,負責秘書、文電、檔案、保密和財務、基建、房產等行政管理及辦公現代化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綜合國內外僑務工作情況,組織起草重要文件,指導開展僑務理論研究。

(三)國內司

負責制訂國內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指導地方僑辦開展歸僑、僑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推動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和搞好華僑捐贈、僑匯、僑屬企業等工作,協助有關地方政府指導華僑農場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歸僑扶貧、救濟工作,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在內地眷屬的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四)文教宣傳司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僑務宣傳工作方針、政策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聯繫和支持海外華僑、華人傳播媒介、文化社團和華文教育事業並開展友好交流工作,指導華裔青少年夏令營活動,向我駐外使、領館和華僑、華人社團提供有關文化宣傳品,管理所屬學校,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五)國外一司

統籌亞洲、非洲地區的華僑、華人工作,主要職責是:調查研究該地區國家的僑情,制訂在該地區開展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方案,開展對華僑、華人重點人物和重點團體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工作渠道開展對台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保護華僑在海外的正當權益,指導地方僑辦開展國外僑務工作。

(六)國外二司

統籌美洲、歐洲、大洋洲地區的華僑、華人工作,主要職責同國外一司。

(七)人事司

負責機關人事、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承辦外派幹部的調配和管理工作,組織機關幹部的培訓並指導全國僑務幹部的培訓工作,辦理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有關手續,負責機關內部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被邀請來京華僑、華人的安全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2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司長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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