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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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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9〕96號
1999年1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9〕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糧食儲備局改為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的負責全國糧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觀調控具體業務、行業指導和中央儲備糧行政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原國家糧食儲備局承擔的中央儲備糧調運、輪換、倉儲管理、進出口等項職能交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2.將管理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和中央直屬糧油儲備庫(站)的建設、中央儲備糧的財務等項對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的職能,交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二)劃入的職能。

1.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委託,擬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

2.承擔現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的全國糧食行業統計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承擔的職能。

1.社會糧食流通管理,指導和協調地方糧食倉儲建設及監督、指導地方糧食儲備和農村糧食儲備工作,組織和協調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落實,管理糧食財務,保障軍隊糧食供給,指導和幫助災區庫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省間糧食調撥運輸管理的職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2.研究制定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和辦法的職能,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糧食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委託,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擬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編制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計劃,其中限額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提出糧食定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

(三)協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四)指導全國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行業的教育培訓;指導並推動全行業的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五)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並負責督促實施;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

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業務。

(六)承擔國務院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國家糧食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司、外事司)。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的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會務、保衛、保密、信訪、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訓工作和財務、資產管理。

(二)調控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並督促實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的協調事務和行業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擬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研究提出糧食定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的建議;組織擬定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及辦法、有關技術規範等。

(四)監督檢查司。

監督檢查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計劃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承擔行業指導的具體工作。

(五)糧食行政管理司。

研究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承辦大型糧食儲運、加工項目及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審查和定點,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有關糧食儲運、加工等方面的先進技術的推廣。

四、人員編制

國家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8名(包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人事司、外事司的領導職數各1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關係。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國家政策、計劃、指令,負責中央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銷售和進出口,並接受國家糧食局的業務指導。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共同向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下達中央儲備糧的收購、拋售和進出口總量計劃,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實施。

按照每年輪換一定比例的儲備糧庫存總量的原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報國家糧食局和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其基本建設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下達後,由該公司組織實施。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須事先徵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的意見。

原國家糧食儲備局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管理的具體事務,委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擔。

(二)關於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問題。

1.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由國家糧食局組織擬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計劃、審批、編號、發布;糧食的行業標準,由國家糧食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和統一發布,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實施後,相應的行業標準自行廢止。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糧食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管理糧食產品質量的仲裁、鑑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糧食商品的工作,管理和協調糧食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國家糧食局配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有關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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