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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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7〕14號
2007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

為加強民族工作,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精神,制訂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為切入點,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轉變思想觀念,創新發展模式,全面提升少數民族事業發展水平,不斷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努力開創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二)總體目標。

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自我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不斷發展,貧困問題得到有效緩解,群眾生活水平有較大提高。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對外開放水平有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加快發展,群眾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進一步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論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民族關係更加和諧,民族團結更加緊密,實現少數民族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2010年主要預期指標。

1.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個百分點,城鄉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現有水平。

2.民族自治地方「普九」人口覆蓋率達到95%以上,實現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

3.少數民族嬰兒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種數比2005年增長20%,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印數比2005年增長25%。

5.少數民族各類人才占在業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基本接近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

6.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化率比2005年提高5%。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基礎條件。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一批對帶動當地發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優先安排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草場圍欄、人畜飲水、電力、通信、鄉村道路、廣播電視、貿易集市、清潔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公益型項目。

優先在條件具備的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資源開發和深加工項目,發展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扶持開發能源、礦產、農牧、旅遊、文化等優勢資源,進一步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帶動當地配套產業、社會服務業的發展,為群眾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支持、鼓勵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培育龍頭企業,提高資源就地加工水平和產品增值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繼續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等生態修復工程,加快治理風沙源、石漠化和荒漠化,妥善解決群眾生存環境問題。

(二)着力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特困和特需問題。

重點扶持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地區,實施特困少數民族群眾解困工程,加大安居溫飽、易地搬遷和勞務輸出力度,推動各項扶貧開發措施進鄉、入村、到戶。優先將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村全部納入國家扶貧整村推進規劃實施範圍,強化對少數民族貧困人口的直接幫扶。對缺乏基本生存條件、自然災害多發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地方病高發區的特困少數民族群眾,穩步推進生態移民和易地扶貧。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基本生活。

繼續執行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稅收、金融、財政等優惠政策,建立必要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國家儲備制度。建設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基地和區域性流通交易市場,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重點生產企業,對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企業和傳統手工業重點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制訂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產業指導目錄和傳統生產工藝搶救計劃。

(三)努力提高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水平。

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全面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等政策,提高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村牧區、偏遠山區、邊境地區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建立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權利。採取可行措施,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學師資水平和教師待遇。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教師定期到大中城市進修學習,加大「雙語」教師培訓力度,編寫適合當地實際的「雙語」教材。進一步完善對口支援制度,繼續推動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搞好義務教育,積極開展「縣對縣」的教育幫扶工作,實施民族基礎教育幫扶工程。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階段教育,提高少數民族學生高中入學率,有條件的州(市、地、盟)、縣(市、旗、區)要辦好普通高中。繼續辦好內地西藏中學(班)、新疆班。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結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重點建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現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規模的大體相當。

適當擴大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規模。改善民族高等院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增強民族高等院校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加快推進中央民族大學建成世界一流民族大學的步伐。按照新機制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完善獎助學金制度,建立有效的教育資助體系,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現代遠程教育和多樣化繼續教育的發展。

大力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基礎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大力培養科技推廣人才,提高科技信息服務能力,加大對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力度。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翻譯出版,鼓勵開設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科普欄目,建設鄉村科普畫廊、科普櫥窗等科普設施。創新少數民族科普工作機制,開展科技下鄉活動。繼續開展智力支邊活動。

(四)紮實推進少數民族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農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重點疾病防治等方面,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傾斜力度。

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改造,逐步實現公共醫療衛生機構的房屋、設備、人員、技術四配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防控體系建設,重點扶持以鄉鎮衛生院為主體的農村醫療衛生設施建設。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與農牧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牧區藥品供應和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看病難問題。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定期組織開展農村醫務人員培訓。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服務,鼓勵發達地區醫務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開展醫療扶貧,組織大中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傳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降低重大傳染病和地方病的發病率。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婦幼保健工作,大幅度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加強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環境衛生整治,着力解決住宅與畜禽圈舍混雜問題,大力推進改圈、改廁、改廚,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大力宣傳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疾病預防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綜合服務體系,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引導和鼓勵少數民族群眾依法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

加大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搶救力度,實施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與保護性開發,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大力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加大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培訓力度。加強民族醫藥基礎理論和臨床研究,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設立民族醫藥專業、開展民族醫藥學科建設,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專業技術骨幹和學術帶頭人。

(五)大力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

根據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繼續在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投入、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設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網絡,扶持民族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各類藝術人才的定向、定點培訓。

國家在安排補助地方文化設施建設、廣播電視建設經費和文物保護經費等時,要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的力度。繼續推進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加強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在實現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目標的基礎上,重點改擴建一批縣圖書館、文化館和影劇院,提高縣級圖書館、文化館開展文化服務的能力;發展鄉、村級文化設施和文化活動場所,建立綜合性的鄉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選擇少數民族文物史跡豐富地區,建設民族、民俗博物館。繼續實施「西新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和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努力實現民族自治地方20戶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一村一月放映一場電影。

繁榮和發展少數民族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事業,實施精品戰略,重點推進國家級少數民族文化事業載體建設。在加強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基礎上,依託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大力發展民族文化產業,把民族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創造更多更好符合市場需要、滿足群眾需求的民族文化產品。

尊重、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圖書報刊出版。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隊伍建設,建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資格認證制度。進一步加強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加強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譯製、製作能力,提高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覆蓋率。

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發掘、整理和展示宣傳。營建少數民族文化社區和文化生態區,有計劃地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保存完整的少數民族自然與文化生態區。加強少數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貴實物資料的搶救保護,重視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的保護和傳承,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人才。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基層文化隊伍建設,有計劃地建立少數民族文化隊伍培訓網絡基地,採取遠程培訓、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快少數民族文化人才的培養。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研究,培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人才,推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辦好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及少數民族重大傳統節日集會。

(六)穩步提升少數民族社會福利水平。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的社會化程度。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保險工作,切實落實各項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進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力改善城鄉貧困人口生活居住條件。加快發展民族自治地方以扶貧、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慈善事業。國家在安排社會福利事業項目和慈善救助項目時,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傾斜力度。

大力推進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水平。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力度,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有序流動。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就業培訓和服務體系網絡建設,發展和規範各類就業服務中介機構。開闢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加強對散居少數民族和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在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子女入學、權益保障、法律援助、文化交流、特殊需要等方面給予引導和幫助。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大對民族鄉、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區發展的幫扶力度。

(七)切實加強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

制訂和實施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加大少數民族黨政幹部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實施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培養工程,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擴大數量、改善結構、提高素質。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創造良好的用人機制和環境,鼓勵、支持、吸引各級各類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創業,貢獻聰明才智。

培養更多的少數民族領導幹部。繼續選派少數民族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繼續做好為西藏、新疆選派幹部工作。加大民族高等院校選調優秀少數民族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力度。國家有關部門繼續辦好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班,重點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少數民族婦女的幹部培訓工作。加大各級行政學院和國家重點大學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力度。整合培訓資源,拓寬培訓渠道,擴大培訓規模,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質量。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選派少數民族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修學習。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強化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八)繼續擴大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對外開放。

加大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力度,提高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水平。實施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合作工程,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多邊合作。擴大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實施民族文化「走出去」戰略,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進一步加強民族高等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少數民族外向型人才培訓。開展涉及民族問題的國際人權對話。做好與旅居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的交流聯絡工作。推進沿邊民族自治地方對外開放,扶持邊境貿易區建設,加大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完善邊境口岸功能,提升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水平。加大我國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對外宣傳力度,展示我國各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的嶄新面貌。辦好2008年在我國召開的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第16屆世界大會。

(九)逐步健全民族法制體系。

制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實施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工程。加強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條例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推動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制定。完善關於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管理以及少數民族喪葬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辦法,推進依法行政。

(十)不斷完善民族理論政策體系。

加強民族問題研究,推進民族理論政策創新。深入研究科學發展觀與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解決民族問題上的內在聯繫和有機統一,深入研究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加快發展少數民族事業和促進各民族和諧相處的思路與政策措施。重視民族理論基礎研究,進一步深化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研究、民族理論比較研究和國際社會重大民族事件的理論研究,深化對民族問題自身規律、世界民族問題變化規律、中國民族關係發展規律的研究,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推動民族理論應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創新發展,深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深入研究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特殊問題和特殊困難。加強民族理論政策研究隊伍建設,建設一批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決策專家諮詢機制。實施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程,研究制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調查及統計指標體系,開展全國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作。

(十一)繼續營造各民族和諧發展社會環境。

加強對幹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民族基本知識、民族理論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實施宣傳教育規劃和「五五」普法規劃,組織編寫適合不同層次人群的宣傳教育用品。加強對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信息的管理,發揮大眾媒體在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中華民族精神,把民族基本知識、民族理論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全過程,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建立一批全國民族團結教育基地。配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村(社區)建設活動。籌備召開第五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建立民族關係監測系統,制訂處置涉及民族因素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依法打擊民族分裂活動,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加強台灣少數民族研究,加大文化、教育交流力度,增進海峽兩岸少數民族間的互相了解和友愛,廣泛團結台灣各界少數民族愛國人士,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貢獻。

三、重點工程

為適應各民族和諧發展的需要,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十一五」期間重點建設以下工程:

(一)特困少數民族群眾解困工程。

在《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框架內,為解決特困少數民族群眾溫飽問題,優先將尚未納入國家扶貧開發整村推進規劃的特困村,全部納入整村推進規劃實施範圍,基本實現具備條件的特困村通路、通電、通電話、通廣播電視,有學校、有衛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飲用水、有安居房、有穩定解決溫飽的基本農田或草場的目標。扶持少數民族特困縣發展支柱產業和開展勞動力培訓。對生態環境惡劣、自然資源缺乏地區、自然保護區及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地方病高發區的少數民族特困群眾,具備搬遷或安置條件的,按照統籌考慮、積極穩妥的原則,穩步推進生態移民和易地扶貧。對因生態保護失去生存資源或失去勞動能力,無法通過扶貧措施解決溫飽的少數民族困難群眾,通過社會救助等方式解決溫飽問題。

(二)民族基礎教育幫扶工程。

開展以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學教師為重點的培訓、輪訓工作,選送骨幹教師進修學習。按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總額的5%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切實加強管理,把民族自治地方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納入規範化管理的軌道。利用「農村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的資源,做好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教師的培訓工作。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雙師型」教師培養。強化民族自治地方「雙語」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教育扶貧工作,組織發達地區優秀教師赴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巡迴講學。有條件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要積極探索異地辦學的有效形式。大力發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寄宿制教育,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習。

(三)民族高等院校建設工程。

重點改善民族高等院校辦學條件。加強民族高等院校學科建設,打造優勢特色學科,創辦生態環境保護、民族文化保護、民族醫藥等新興學科,建設好重點研究和實驗基地。推動民族高等院校與國際著名大學、研究機構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支持利用國外教育資源合作辦學。

(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

重點建設若干民族醫醫院、民族醫特色專科。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縣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改造,大力改善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的工作環境條件。加大少數民族醫診療方法、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保護搶救力度,搶救、保護、整理、研究和發掘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文獻資料,建立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名錄及其數據庫。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藥材規範化種植基地(GAP)、醫藥研發基地和醫藥推廣培訓中心建設。制訂民族醫診療標準、民族藥藥材標準、民族藥藥品標準和民族藥炮製規範,編制民族藥基本藥物目錄。開展民族藥藥用資源普查工作,制訂民族藥註冊分類管理辦法。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人工種植養殖業,建立若干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人工種植養殖培訓基地。

(五)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工程。

按照《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切實加快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推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的少數民族文學、戲曲、音樂、舞蹈、美術、工藝、建築、風情、服飾、飲食等文化藝術品牌;製作優秀的少數民族題材廣播影視作品;扶持對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民族出版項目;實施民族自治地方送書工程,向少數民族聚居的縣(市、旗、區)圖書館和中小學校贈送民族語文和漢語文圖書、雜誌,向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的村贈送「三農」實用技術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科技圖書;保護、發展和培育少數民族特色表演藝術,支持民族特色藝術表演團體建設,開展大型民族特色文化藝術活動。

建設少數民族文化基地、少數民族文化社區。依託民族文化遺存豐厚的城鎮、村寨,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館或文物資料保護展示中心。搶救、搜集、整理、翻譯少數民族古籍,按民族分卷編纂出版《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加大少數民族文物徵集和收藏力度,建立少數民族實物資料數據庫。調查、收集、研究、整理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文字,建立中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文字數據庫,建設國家級民族語文翻譯培訓基地,建立少數民族「雙語」環境建設示範區。實施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譯製工程,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播出能力。建立一批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培訓基地,挖掘整理並搶救瀕臨失傳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研製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器材並制訂相關標準。

(六)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培養工程。

加強少數民族幹部培訓基地配套設施建設,編寫幹部培訓教材,建立幹部培訓課程體系,培養一支長期穩定、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對地、縣級少數民族幹部進行輪訓,對民族工作系統的幹部進行現代管理知識和綜合能力培訓。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選拔縣(市、旗、區)、鄉鎮少數民族中青年幹部接受各種形式的大專以上學歷教育。選派少數民族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醫療、衛生、環保等系統進行培訓,培養造就一批少數民族專家學者、經營管理人才、科技骨幹。大力培養少數民族農村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七)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工程。

對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國家法規與民族習慣法的關係、民族法律法規執行與監督機制等專題進行深入研究。組織對國外相關立法的考察,進行有關立法可行性論證。

重點加強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指導幫助尚未制定自治條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加強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研究起草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加強民族工作實踐急需的專項法規制定工作,制定清真食品管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數民族喪葬管理等法規。

加強民族法制宣傳教育。實施民族法規宣傳教育「五五」規劃,指導、幫助普法經費困難的民族自治地方開展普法活動,編寫和出版民族法律法規系列叢書,並將有關法律法規編譯為多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

(八)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合作工程。

建設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平台和網絡,編輯出版中國少數民族系列外文圖書、期刊,攝製中國少數民族系列外語電視片,舉辦中國少數民族發展國際論壇,培育中國少數民族歌舞、展覽等國家級對外文化交流精品項目。舉辦中國少數民族國際藝術節、文化月、文化周、文化節活動,加強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基地建設。發布中國少數民族白皮書。

推進人口較少民族參與式扶貧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生計開發與減貧國際合作項目、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文特殊性的艾滋病預防和毒品防治國際合作項目,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生態村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

(九)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

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建設民族事務管理網絡系統。建立聯繫各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民委系統電子政務網絡體系;建立聯繫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體系;建立國家民委委員單位及綜合統計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體系;建立反映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民族關係的指標體系,建立以信息資源集成為基礎的統計、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決策諮詢系統。

依託公共網絡,建設少數民族事業公共服務網絡系統。建立覆蓋各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少數民族事業信息化公共服務體系;研究制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化標準,研發、推廣多民族語言文字信息化處理和交互檢索技術;建立集群式「中國民族網站」。

(十)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程。

研究制訂中國少數民族調查及統計指標體系,結合全國人口普查、全國農業普查和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對55個少數民族現狀進行調查。

(十一)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全面開展面向少數民族的職業培訓、就業諮詢、急難救助、法律援助、流動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把少數民族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要把加快發展少數民族事業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作為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要把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少數民族事業與國家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

(二)落實規劃實施目標責任。

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地方、各部門的積極性,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方面通力協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協調監督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工作計劃,認真抓好落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員制,充分發揮委員單位和兼職委員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中的重要作用。

(三)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財政、金融、稅收、投資政策,形成多元化投融資體系。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少數民族事業的支持,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貸款需求,加大信貸投入,採取優惠政策,優先安排重大工程項目。繼續搞好中央國家機關和發達地區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對口支援,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社會組織參與少數民族事業建設。

(四)加強民族事務管理和監督檢查能力建設。

推進民族事務管理部門的自身建設,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手段,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強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實施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推進少數民族事業公共服務網絡系統和民族事務管理網絡系統建設,提高民族事務管理水平。各級政府民族工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建立科學規範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關係少數民族事業的重大決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事前要聽取民族工作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少數民族事業進展情況,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有效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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