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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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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8〕53號
2008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

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8〕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

  災後恢復重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為舉全國之力,加快地震災區災後恢復重建,並使各地的對口支援工作有序開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機制。

  一、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方針,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有關省市積極為災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區樹立地方為主的思想,充分發揮幹部群眾的積極性,互幫互助,苦幹實幹,生產自救,重建家園。

  (二)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區域發展戰略,中央統籌協調,組織東部和中部地區省市支援地震受災地區。

  (三)按照「一省幫一重災縣」的原則,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在具體安排時,儘量與安置受災群眾階段已形成的對口支援關係相銜接。

  (四)對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國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實現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目標。

  二、對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東部和中部地區共19個省市,考慮海南省的實際情況不作安排;同時考慮重慶市是直轄市,且與四川的歷史聯繫,西部地區安排重慶市承擔對口支援任務。支援省市為19個,即廣東、江蘇、上海、山東、浙江、北京、遼寧、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龍江、重慶、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據國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區劃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災縣(市)災情程度,將四川省北川縣、汶川縣、青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縣、安縣、江油市、彭州市、茂縣、理縣、黑水縣、松潘縣、小金縣、漢源縣、崇州市、劍閣縣共18個縣(市),以及甘肅省、陝西省受災嚴重地區作為受援方。

  (三)對口支援安排。

  考慮支援方的經濟實力和受援方的災情程度,兼顧安置受災群眾階段已形成的對口支援格局,對口支援安排如下:

  1.山東省——四川省北川縣

  2.廣東省——四川省汶川縣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縣

  4.江蘇省——四川省綿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縣

  8.遼寧省——四川省安縣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縣

  12.湖南省——四川省理縣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縣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縣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縣

  16.湖北省——四川省漢源縣

  17.重慶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龍江省——四川省劍閣縣

  19.廣東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肅省受災嚴重地區

  20.天津市——陝西省受災嚴重地區

  (四)未納入對口支援的受災縣(市、區)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組織本省範圍內的對口支援。

  社會各界及境外提出對口支援的,由受災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三、對口支援的內容、方式和任務

  堅持「硬件」與「軟件」相結合,「輸血」與「造血」相結合,當前和長遠相結合,調動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多種力量,優先解決災區群眾基本生活條件。對口支援的內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專家諮詢、工程建設和監理等服務。

  (二)建設和修復城鄉居民住房。

  (三)建設和修復學校、醫院、廣播電視、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

  (四)建設和修復城鄉道路、供(排)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

  (五)建設和修復農業、農村等基礎設施。

  (六)提供機械設備、器材工具、建築材料等支持。選派師資和醫務人員,人才培訓、異地入學入托、勞務輸入輸出、農業科技等服務。

  (七)按市場化運作方式,鼓勵企業投資建廠、興建商貿流通等市場服務設施,參與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

  (八)對口支援雙方協商的其他內容。

  基層政權建設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為主安排,各級黨政機關辦公設施不列入對口支援範圍。

  各支援省市每年對口支援實物工作量按不低於本省市上年地方財政收入的1%考慮。具體內容和方式與受援方充分協商後確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複雜,任務艱巨,支援和受援雙方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設立機構,協調配合,抓好各項措施落實。為爭取時間,支援方要儘早參與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

  (二)依據規劃,有序推進。災後恢復重建要嚴格按照災後重建規劃布局、選址要求和各類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制訂科學合理的建設計劃,防止盲目建設,防止盲目攀比。

  (三)統一政策,統籌安排。為鼓勵對口支援的積極性,中央統一研究制定對口支援的優惠政策。同時要對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對口支援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受災地區自籌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嚴格管理,精打細算,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善始善終,搞好銜接。在安置受災群眾階段已經部署的帳篷、活動板房等對口支援工作,要繼續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災後恢復重建階段對口支援的各項工作統一按此次安排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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