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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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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16號
1994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道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鐵道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鐵道部。鐵道部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政府機構改革的基本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一、職能轉變

鐵道部目前兼負政府和企業雙重職能,擔負全國鐵路行業管理和國家鐵路(以下簡稱國鐵)的部門管理、部分社會事務管理及全路性運輸企業管理等多項職能。這次機構改革,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要求,結合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轉變職能的重點是,強化行業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和全路性運輸指揮的職能,弱化部門微觀管理、社會事務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的職能。主要內容是:

強化國鐵的發展戰略、規劃、方針、政策、法規、標準等宏觀管理和信息服務工作,並加強對其他鐵路的行業管理,將地方鐵路建設補助計劃納入部的管理職能,使國鐵、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協調發展。

調整部門管理職能,對部屬單位主要行使確保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有關職責,如監督、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出、審核部屬單位的設立、調整,審批重要國有資產的報廢、出租、抵押、轉讓,任免部屬單位領導幹部等。其他的部門管理職能要逐步縮減。

凡屬《鐵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規定的企業權限,要切實下放給鐵路局和其他部屬企業。對全路性的運輸指揮管理和貨車的統一管理、部管更新改造費用的使用、運輸收入和貨車修理費用統一清算等企業管理職能,目前仍需集中管理,繼續保留在部機關,管住管好。

將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綠化護林等職能逐步轉移給地方政府。將現有的工程設計鑑定初審、工程項目監理、國有資產評估、規範標準撰擬、業務諮詢服務等轉移給有關事業單位和學會、協會承擔。

二、主要職責

鐵道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鐵路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全國鐵路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規和國鐵管理體制及布局方案,制定國鐵統一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制訂全國鐵路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國鐵的各項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合資鐵路建設計劃,指導、協調地方鐵路建設計劃,編制補助地方鐵路建設計劃。綜合管理鐵路統計、信息工作。

(三)參與國家經濟布局、資源開發、地區開發和重點經濟建設的研究,提出合理布局、合理運輸和交通體系配置等建議。

(四)負責鐵路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管理鐵路大中型基本建設和國鐵路網性更新改造項目的立項、設計審批和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五)制訂全國鐵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制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範、標準。組織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和成果鑑定,組織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推動技術進步。綜合管理國鐵的節能工作。

(六)研究提出國鐵客貨運價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管理部管工業產品價格,參與國家有關部門制訂鐵路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政策的工作。貫徹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推動國鐵企業深化改革。

(七)監督管理國鐵的國有資產和財會制度,統籌安排全路建設資金及各項專用資金,編制國鐵事業經費預算。集中組織國鐵清算運輸收入、貨車修理費用和國際聯運收支。統納國鐵運營稅金。

(八)統一組織、指揮國鐵運輸(含地方鐵路和其他鐵路運輸進入國鐵線網的行車組織、指揮工作),協調路內外關係,充分發揮運輸效能。檢查監督部屬單位安全生產和路風建設。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交通戰備的部署,組織管理國鐵戰備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管理部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和部機關幹部,綜合管理國鐵的人事工作,組織高層次的人才培訓。

(十)制訂國鐵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鐵路高等院校,指導國鐵的職工教育和中等技術教育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國鐵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工作。指導國鐵職工生活保障工作。

(十二)管理鐵路外事工作,綜合管理國鐵對外經濟和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國際、廣九鐵路聯運。

(十三)會同公安部管理鐵路治安保衛工作,組織管理專運、特運的警衛工作。

(十四)負責國鐵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設。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鐵道部設17個職能司局和4個政治工作機構。

(一)辦公廳(政治部辦公室)

負責部的文秘、信息、保密、信訪、值班、會務、新聞發布、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檔案工作,組織草擬部和部黨組、政治部的文件、報告,協助部黨政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部的黨務、政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制訂鐵路綜合性的經濟政策,組織制訂鐵路行業法規,研究並組織實施鐵路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工作。

(三)計劃司

編製鐵路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國鐵年度運輸、生產、建設、更新改造等計劃,綜合平衡年度財務、物資、勞資和科技發展等計劃;辦理大中型建設項目立項工作;負責鐵路工業管理工作和鐵路工業產品價格工作;綜合管理國鐵戰備、節能、環境保護和鐵路統計工作。

(四)財務司

制訂國鐵財務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成本等計劃,監督管理國鐵國有資產,制定國鐵運輸收入清算規章,統納運營稅金;綜合管理鐵路建設基金、各項專用基金和鐵路價格規劃、協調工作;組織財會監督,指導經濟核算。

(五)科學技術司

編製鐵路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制訂技術政策、規程、規範、標準和機車車輛廠修規程,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智力引進、科技合作交流和新產品、新成果的鑑定工作,協調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頒布生產許可證,指導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六)建設司

制訂鐵路工程建設的規章、規範、標準,管理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立項工作,協調、監督鐵路大中型項目的建設,組織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對外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統一管理鐵路外事工作,綜合管理鐵路外經工作,會同運輸部門管理國際間鐵路和廣九鐵路聯運工作。

(八)人事司(政治部幹部部)

管理部屬單位領導幹部和部機關幹部,綜合管理國鐵幹部工作,督促檢查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和幹部政策的情況;組織高層次的人才培訓。

(九)教育衛生司

編制國鐵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部屬普通和成人高等院校,指導國鐵中專、技工學校和職工教育工作;綜合管理鐵路衛生防疫工作。

(十)勞動工資司

編制國鐵勞動工資規劃和計劃,綜合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安全工作;指導職工生活保障工作。

(十一)運輸局

制訂鐵路客貨運輸、行車組織和運營設備管理法規、制度,制訂國鐵客貨運價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運輸計劃、列車運行圖及技術計劃,協調鐵路運輸中的路內外關係,統一調度指揮全路運輸生產,組織完成國家運輸計劃;監督檢查客貨運營服務質量,綜合管理路風工作。

(十二)機務局

制訂鐵路機務設備管理法規、制度,根據計劃負責國鐵機車的購置,管理機車配屬、驗收、報廢工作,指導機車的運用、檢修工作,綜合管理機車燃料和路用煤、水、電力工作。

(十三)車輛局

制訂鐵路車輛設備管理法規、制度,根據計劃負責國鐵車輛的購置,管理車輛的驗收、報廢及客車、特種車的配屬工作,管理貨車和跨局客車列檢布局,統一清算貨車修理費用,指導車輛的運用、檢修工作。

(十四)工務局

制訂鐵路工務設備管理法規、制度,指導工務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管理國鐵舊軌舊梁的調撥、報廢工作;綜合管理國鐵土地、房建、林業、採石、防洪、抗震工作。

(十五)電務局

制訂鐵路電務設備管理法規、制度,指導電務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組織管理幹線通信的運用調度工作,歸口管理鐵路無線、機要通信業務。

(十六)安全監察司

制訂鐵路行車安全(包括防火防爆和路外人身安全)法規、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部管重大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管理鐵路治安保衛工作,組織管理專運、特運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部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八)政治部(含組織部、宣傳部、辦公室、幹部部,其中辦公室與部辦公廳、幹部部與部人事司均為兩個機構一塊牌子)。

(十九)紀律檢查委員會。

(二十)機關黨委。

(二十一)全國鐵道團委。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鐵道部機關行政編制為80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部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71名(含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總調度長、副總調度長、總經濟師各1名,政工機構司局級領導職數11名)。

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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