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送國務院公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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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送國務院公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01〕71號
2001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發送國務院公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特別是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並貫徹落實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政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以下簡稱《國務院公報》)在推動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自2002年元月份開始,國務院辦公廳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免費發送《國務院公報》。同時,繼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以上黨委、人大、政協(新增加)、法院、檢察院及各民主黨派中央贈送《國務院公報》。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本地區各級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省、市(地)、縣(市)三級黨委和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的郵政編碼、具體通信地址、單位名稱以書面和計算機軟盤兩種形式,一併於2001年12月28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國務院公報》編輯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凡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各類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級郵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務院公報》的發行工作,確保每期都能及時、準確地發送到位。

四、對免費發送範圍以外的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社會各行各業、企事業單位,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公報〉宣傳和訂閱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8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度國務院公報發行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00〕58號)的精神,積極組織他們通過全國各地郵局訂閱《國務院公報》。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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