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定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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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定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6〕5號
1996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審定虎門炮台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6〕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文物局:

   你們《關於上報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的請示》(粵府〔1996〕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們上報的《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和該教育基地一次規劃,分兩期建設的意見。

二、請你們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廣東虎門大橋建設涉及文物保護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4〕70號)精神,認真組織實施虎門炮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規劃方案並落實所需資金,保證該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設和虎門大橋建設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前竣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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