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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出國(境)招商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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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出國(境)招商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5〕33號
1995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對出國

(

)

招商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國(境)招商活動不斷增多,對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成就,擴大引進外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出國(境)招商活動也確實存在着不講實效、虛假浮誇、揮霍浪費和假招商之名行公費旅遊之實等不良現象,對外影響很壞,嚴重損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形象。經國務院批准,現對出國(境)招商活動加強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內,除由外經貿部和中國貿促會集中力量重點辦好全國性的出國(境)招商洽談會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出國(境)招商活動(指招商引資項目發布會、洽談會、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會等)一律暫停。對個別已經外經貿部批准並經研究確需繼續舉辦的招商活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籌備情況報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匯總平衡,重新核准後方可繼續舉辦。

  二、加強對出國(境)招商活動的集中管理和歸口審批。今後,凡出國(境)招商活動,均須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審批時要徵求我駐外使、領館或新華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的意見。外經貿部要對出國(境)招商活動加強宏觀管理,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並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對招商地點、時間、項目、規模、人員、經費預算和國外承辦單位等,外經貿部要進行審核,嚴格把關,並對招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今後出國(境)招商活動,全國性的由外經貿部和中國貿促會主辦。地方性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主辦,原則上各主辦單位每年出國(境)招商不超過一次。其他單位和部門均不得組織這類活動。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出國(境)招商活動的管理。外事部門憑外經貿部批准文件受理出國(境)舉辦招商活動人員的護照申請並辦理簽證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憑外經貿部的批准文件受理招商活動的用匯申請、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禁以旅遊、過境等方式或以經貿小組名義出國(境)舉辦招商活動。旅遊、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招商團組的出國手續。

  五、嚴格控制招商團組人數,嚴禁以各種名義照顧與招商活動無關的人員出國(境)。省、部級幹部如確需出國(境)參加招商活動,應按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六、各地區在組織招商活動之前,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所選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內配套條件應基本落實。涉及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歸口審批的項目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應徵得國家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後方可對外洽談。

  七、對赴港澳地區的招商活動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等經貿活動加強管理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規定精神嚴格控制,加強管理。

  八、各駐外使、領館或新華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對我出國(境)的招商活動,要進行指導並監督檢查。對擅自舉辦和雖經批准但名不符實的招商活動以及假招商之名行公費旅遊之實的情況,要及時報請外經貿部查處,並抄報外交部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或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對違反規定的主要責任者,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要視情節予以處理。

  九、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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