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變電子計算機的進口審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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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變電子計算機的進口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2〕59號
1982年9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變電子計算機

的進口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2〕5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將原由國家科委負責電子計算機的進口審批工作,交由國家經委負責辦理。今後各部門、各地區需要進口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請報國家經委審批。國務院一九八〇年三月三日批准國家計委等七個部門《關於電子計算機進口和國內生產情況的報告》(即原國務院辦公室(1980)室字18號文件)中有關電子計算機的進口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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