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及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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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及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9〕44號
1999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煤炭經營資格

審查部門及制定煤炭經營管理

辦法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9〕44號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你委《關於明確國務院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及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的請示》收悉。經報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對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及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煤炭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同意你委指定國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內貿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工作。

二、國務院同意你委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頒布施行,待實踐一段時間,積累經驗,條件成熟後再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你委在制定《煤炭經營管理辦法》時,要依據煤炭法的有關規定,並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銜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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